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振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169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213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振富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 偵字第16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 於民國104 年3 月9 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102 年 度白保字第3607號),爰依商標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 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 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 。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權法第97條之罪,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6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為1 年,已於104 年3 月9 日期滿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 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商品上 無貼附防偽標籤,且商品之商標圖樣結構標示有差異,均為 侵害日商米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申 請登記「YONEX 」文字及圖樣商標權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 承不諱,並有鑑定報告書2 份、搜索現場照片16張、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偵查報告書、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檢索服務查詢資料、被告刊登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 資料、上開郵局帳戶資料、來源IP位址、通聯調閱查詢單資 料各1 份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如 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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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商品品名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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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YONEX 」商標POLO衫 │10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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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YONEX 」商標T恤 │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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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YONEX 」商標短褲 │5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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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YONEX 」商標長褲 │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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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YONEX 」商標毛巾 │4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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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YONEX 」商標球套 │6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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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YONEX 」商標護腕 │18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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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仿冒「YONEX 」商標羽球拍握把皮│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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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仿冒「YONEX 」商標襪子 │67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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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寄件包裹(內含仿冒「YONEX 」商│1個 │
│ │標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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