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阿山
陳信忠
賴永良
林德清
林金明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
度偵字第8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阿山、賴永良、林德清、林金明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撲克牌陸拾伍張、賭資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之。
陳信忠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撲克牌陸拾伍張、賭資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於民國104 年2 月8 日10時許起」應更正為「於民國104 年2 月8 日22 時30分許起」;同欄第7 行關於「嗣於同日17時許」應更正 為「嗣於同日23時許」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等五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 共場所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等五人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 ,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又被告吳阿山、賴永 良、林德清、林金明前已因賭博罪受罰金之科刑,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 份在卷可稽,仍不知悔改,猶再為 本件犯行,兼衡被告等五人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 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 撲克牌65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新臺幣700 元係在賭檯 上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 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婉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8354號
被 告 吳阿山 男 7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信忠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永良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德清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金明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阿山、陳信忠、賴永良、林德清、林金明基於賭博之犯意 ,於民國104年2月8日10時許起,在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新泰 路357巷底之「福泰宮」之公共場所,以撲克牌為賭具,而 以俗稱「十三支」之方式賭博財物,賭法為每家各發13張牌 ,再依序各出3張(前墩)、5張(中墩)、5張(後墩)比
大小,3墩全贏(俗稱打槍)者為贏家,可向輸家收取新臺 幣(下同)50元,以此方法賭博財物。嗣於同日17時許,在 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撲克牌65張及賭資700元。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阿山、陳信忠、賴永良及林德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自白,被告林金明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104年2月8日23時 許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手繪現場位置圖各 1紙;
(三)現場照片6張、扣案賭資700元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5人 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266條第1項前段之 賭博罪嫌。至扣案撲克牌65張及700元賭資,請依同法第266 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謝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