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1524號
PCDM,104,簡,1524,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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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鄞智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7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鄞智興竊盜,共伍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5 行竊時間欄及行竊地點 欄「104 年3 月5 日7 時許、新北市○○區○○街000 號萊 爾富便利商店」應更正為「104 年3 月6 日7 時許、新北市 ○○區○○街000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鄞智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犯上開5 次竊盜犯行,於時間、地點可明白區辨,足 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 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 念,所為殊非可取,全無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法治觀念,殊 值非難,兼衡其所具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境(見本院卷附 個人戶籍資料、偵卷第4 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4 年 4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7216號
被 告 鄞智興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鄞智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編號1至5所示行竊時間、地點,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 取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嗣因管領附表所示物品之麥高誌、 陳耑瑜、吳東霖、廖子銘陳菽雯等人發現遭竊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得知鄞智興涉有重嫌,於民國104年3月6 日11時許,徵得鄞智興之同意,在其新北市○○區○○街 000號7樓之居所進行搜索,起獲竊得之剩餘贓款共新臺幣( 下同)751元(業經發還吳東霖450元、發還陳菽雯301元) ,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鄞智興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麥高誌、陳耑瑜、吳東霖、廖子銘、陳菽 雯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贓 物認領保管單2紙、現場暨監視錄影翻拍畫面照片共18張等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就附表 所示之5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亭君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得手物品 │




│ │ │ │ │ │
├──┼────┼──────┼───────────┼───────────────┤
│ 1 │麥高誌 │104年2月28日│新北市三重區五華街136 │愛心捐款箱(內有現金約500元, │
│ │ │13時18分許 │號coco飲料店 │因鄞智興竊取得手後,經麥高誌追│
│ │ │ │ │出店外約30公尺將失竊物品取回,│
│ │ │ │ │故未受有損失) │
├──┼────┼──────┼───────────┼───────────────┤
│ 2 │陳耑瑜 │104年3月3日 │新北市○○區○○街00號│愛心捐款箱(內有現金約400元) │
│ │ │13時44分許 │沐茗飲料店 │ │
├──┼────┼──────┼───────────┼───────────────┤
│ 3 │吳東霖 │104年3月5日 │新北市三重區五華街101 │愛心捐款箱(內有現金約450元) │
│ │ │13時50分許 │號五味臭臭鍋 │ │
├──┼────┼──────┼───────────┼───────────────┤
│ 4 │廖子銘 │104年3月5日 │新北市三重區五華街121 │愛心捐款箱(內有現金約3,000元 │
│ │ │16時許 │號海力士餐廳 │) │
├──┼────┼──────┼───────────┼───────────────┤
│ 5 │陳菽雯 │104年3月5日 │新北市三重區五華街101 │愛心捐款箱(內有現金約350元及 │
│ │ │7時許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 │統一發票約35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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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