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151號
PCDM,104,易,151,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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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自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
度毒偵字第560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唐自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唐自民前曾於民國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1 年度毒聲字第50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794 號裁定,令入 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2 年6 月26日執行完畢經釋放 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改稱為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6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於100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 簡字第35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1 年間,因詐欺 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415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 定,上開兩案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866號裁定定應行有 期徒刑6 月確定,其於102 年12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竟仍未戒除毒癮,於103 年4 月18、19日某時許,在其位 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 樓B 室之居處,以甲基安 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聞所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4 月22日23時許為警查獲,經其 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唐 自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自民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 白不諱(見本院卷第95、97頁),又被告於103 年4 月22日 ,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安平派出所採尿液,經 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驗及氣相層析 質譜儀複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詮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 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對照代碼表各1 紙在卷可稽(見同 上偵查卷宗第5 、6 頁),綜上所述,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唐自民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 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 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述之施 用毒品前科紀錄,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判刑執行完畢 ,仍無法戒絕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惟其施用 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 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罪後坦 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身體罹患疾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君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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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