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4年度,151號
PCDM,104,審附民移調,151,201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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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1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曾鵬仁
  法定代理人曾煌
  原 告  陳亮佐
  法定代理人古梅妹
  原告即被告李昆育
  法定代理人李高尚
  法定代理人莊秀珠
  以上二人訴訟代理人楊揚律師
  被 告  徐偉驥
  被 告  林于翔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黃敬文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1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
44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下午2時31分在本院調解
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黃展秀
朗讀案由
  原 告  曾鵬仁
  法定代理人曾煌
  原 告  陳亮佐
  原告即被告李昆育
  以上二人訴訟代理人楊揚律師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黃敬文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曾鵬仁
  法定代理人曾煌
  原告即被告李昆育
  原 告  陳亮佐
  以上二人訴訟代理人楊揚律師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黃敬文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徐偉驥林于翔黃敬文願連帶給付原告即被告李昆育
  、陳亮佐共新台幣参拾伍萬元,當庭以現金給付完畢,經其
  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即被告李昆育、原告陳亮佐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
  449號被告林于翔黃敬文徐偉驥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曾鵬仁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449 號李昆育、黃亦
  謙、蔡嘉文傷害罪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曾鵬仁
              法定代理人曾煌
              原告即被告李昆育
              原 告  陳亮佐
              原告訴訟代理人楊揚律師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黃敬文
              調解委員 黃展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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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