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1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曾鵬仁 法定代理人曾煌祐 原 告 陳亮佐 法定代理人古梅妹 原告即被告李昆育 法定代理人李高尚 法定代理人莊秀珠 以上二人訴訟代理人楊揚律師 被 告 徐偉驥 被 告 林于翔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黃敬文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1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44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下午2時31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黃展秀朗讀案由 原 告 曾鵬仁 法定代理人曾煌祐 原 告 陳亮佐 原告即被告李昆育 以上二人訴訟代理人楊揚律師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黃敬文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 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法官 原 告 曾鵬仁 法定代理人曾煌祐 原告即被告李昆育 原 告 陳亮佐 以上二人訴訟代理人楊揚律師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黃敬文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一、被告徐偉驥、林于翔、黃敬文願連帶給付原告即被告李昆育 、陳亮佐共新台幣参拾伍萬元,當庭以現金給付完畢,經其 點收無誤,不另給據。二、原告即被告李昆育、原告陳亮佐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 449號被告林于翔、黃敬文、徐偉驥傷害罪刑事告訴。三、原告曾鵬仁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449 號李昆育、黃亦 謙、蔡嘉文傷害罪刑事告訴。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曾鵬仁 法定代理人曾煌祐 原告即被告李昆育 原 告 陳亮佐 原告訴訟代理人楊揚律師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黃敬文 調解委員 黃展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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