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295號
TNEV,106,南簡,295,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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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95號
原   告 侯建明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黃玉青
被   告 郭銘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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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