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95號原 告 侯建明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被 告 黃玉青被 告 郭銘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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