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4年度,6號
PCDM,104,審交重附民,6,201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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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蔡桃
訴訟代理人 林顯圳
被   告 柯勝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4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理由狀訴之訴之聲明欄所 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理由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 以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40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 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 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張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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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