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金隆
選任辯護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陳炯淵
選任辯護人 林俊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字第8977號、第128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戊○○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庚○○係從事股票市場交易之專業投資人,被告戊○ ○則係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之宏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宏碁公司」)全球財務總部投資人關係部經理,為證券交 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宏碁公司內部經理 人。緣宏碁公司於民國102 年第3 季結束後,由創辦人施 振榮、董事長王振堂等董事、監察人及高階主管於102 年 10月4 日商議營業狀況,檢視全球個人電腦產業及手持裝 置產業(包括平板電腦及智慧型手機等產品)之現況及未 來可能變化方向,並檢討品牌改造計畫實際執行成效,重 新調整未來品牌產品之策略及資源配置,惟該策略調整將 可能導致資通訊產品事業群及其他事業群內各品牌商標權 價值產生重大變化,故同時進行商標權價值減損評估。另 宏碁公司收入及獲利低於預期,且淨資產之帳面價值大於 該公司普通股總市值,資通訊產品事業群及其他事業群下 之資產已有減損跡象,因此進行資產減損之評估,渠等並 於會中決定待102 年度第3 季財務數據結算後,依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IFRS)規定決定是否提列無形資產減損。宏 碁公司嗣於102 年10月12日,完成宏碁公司及其子公司自 結財務報表初稿,於102 年10月18日,與簽證會計師討論 財務報表查核(核閱)等相關事宜,並於同日下午,將包 含宏碁公司及其子公司查核(核閱)數及無形資產減損損 失在內編製完成自結財務報表,交付會計師核閱,此際該 季預計提列鉅額無形資產減損損失乙節,已然明朗。宏碁 公司財務長何一華並於102 年10月23日,交辦其部屬戊○ ○研究目前投資市場概況,及評估是否於102 年11月6 日 召開法人說明會或記者會。迄至102 年10月29日,簽證會 計師已完成財務報告各科目數據定案,於102 年度第3 季 認列商標權減損損失新臺幣(下同)55億3,643 萬7,000
元、商譽減損損失43億6,534 萬9,000 元及其他無形資產 減損損失4,156 萬4,000 元,共計99億4,335 萬元之鉅額 損失,致該公司102 年度第3 季單季合併財務季報表營業 虧損25.7億元、稅後虧損131.2 億元、每股虧損4.82元, 另102 年1 月至9 月營業虧損31.54 億元、稅後虧損129. 49億元、每股虧損4.76元,此與同期101 年度第3 季營業 利益3.43億元、稅前利益2.33億元、每股盈餘0.05元相較 ,虧損金額至為龐鉅,該消息核屬「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 之1 第5 項及第6 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第2 條第11款所規定「公司營業損益或稅前損益與去年 同期相較有重大變動,或與前期相較有重大變動且非受季 節性因素影響所致者」之重大消息,該等數據並為預定10 2 年11月4 日呈送宏碁公司內控委員會及監察人之財務報 表數據,是上開鉅額虧損之重大消息係於102 年10月29日 隨相關財務數據定案而臻於明確,故102 年10月29日即為 該重大消息之明確時點。宏碁公司隨即於102 年11月1 日 ,由董事長王振堂主持向全球總裁室翁建仁、電腦產品全 球運籌中心黃資婷、財務長何一華、財務資訊總處龍惠施 、Michael Birkin、甲○○、戊○○等宏碁公司高階經理 人說明會計師查核(核閱)結果之會議,會中揭露宏碁公 司將於102 年度第3 季認列商標權等無形資產99億4,335 萬元之鉅額減損損失,致宏碁公司102 年度第3 季單季合 併財務季報表稅後虧損131.2 億元、每股虧損4.82元,10 2 年1 月至9 月稅後虧損129.49億元、每股虧損4.76元等 事實。各相關部門隨即研商對外說明方式及相關問答等準 備工作,並於102 年11月4 日,向內控委員會與監察人報 告,同年月5 日14時30分許,由王振堂主持宏碁公司102 年第4 次董事會,通過宏碁公司102 年度第3 季財務報告 ,且於同日(即102 年11月5 日)19時41分21秒許,上傳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本公司及子公司依據國際會計準則 36號公報規定認列商譽、商標權及客戶關係之資產減損損 失,合計金額約99.43 億元」、「本公司102 年第4 次董 事會重大決議事項:通過本公司102 年第3 季之合併財務 季報表(102 年7 月至9 月營業虧損25.7億元、稅後虧損 131.2 億元,每股虧損4.82元;102 年1 月至9 月營業虧 損31.54 億元、稅後虧損129.49億元,每股虧損4.76元) 」等消息內容,該重大消息始告公開。
㈡詎戊○○因擔任宏碁公司全球財務總部投資人關係部經理 ,與宏碁公司股票投資人庚○○熟識,而戊○○於102 年 10月23日,經其主管何一華之要求簽立保密協議書後,即
已實際知悉宏碁公司於102 年第3 季認列商譽、商標權及 客戶關係之資產減損損失,合計金額約99.43 億元之重大 消息,復於102 年11月1 日,參與由王振堂主持之高階經 理人會議,更明確知悉宏碁公司將於102 年度第3 季認列 上開無形資產鉅額減損損失之重大消息,其明知自己係證 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規定之宏碁公司內 部經理人,在該重大消息未公開前,如告以投資人儘快出 脫宏碁公司股票,可能因此致使投資人大量賣出或融券賣 出宏碁公司股票,並能預見可能因此幫助知悉該重大消息 之投資人牟取內線交易之不法利得,且其已簽立上開保密 協議書,有對上開重大消息保密之義務,理應更確切認知 此等誡命,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庚○○從事不法 內線交易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於上開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 開前之102 年11月5 日13時23分許,藉庚○○以其使用之 02-82XX-XX70號市內電話撥打戊○○使用之宏碁公司所申 設02-86XX-XX06號市內電話(通話時間125 秒),向戊○ ○探詢宏碁公司102 年第3 季未公開之財務報告內相關影 響股價重大消息之機會,因庚○○先前投資宏碁公司股票 虧損甚多,曾揚言至宏碁公司之股東會會場鬧事,而戊○ ○受其主管之命加以安撫,為滿足庚○○之需求以避免其 嗣後增添宏碁公司不必要之困擾,遂在該電話通話中告知 庚○○「你明天開盤有機會逃就逃掉」、「沒有機會你就 等著、就等著…」等語,庚○○即因而成為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規定從宏碁公司內部經理人獲 悉消息之人。
㈢而庚○○於經由戊○○之告知後,已明確實際知悉宏碁公 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未公開,詎其明知在該重 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不得買入或賣出宏碁公司之股票 ,竟仍基於違反前揭禁止「內線交易」規定之犯意,隨即 於同日(即102 年11月5 日)13時26分5 秒許,撥打凱基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凱基證券公司」,98年12月 19日購併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6 月22日合 併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分公司02-89XX-XX04號市 內電話(通話時間266 秒),語氣急促地向不知情之接單 營業員李月娥告稱「他們經理跟我透露了」、「叫我明天 開盤有機會可以跑快跑」、「不要打跌停嘛!要怎麼跌停 !他說如果我有機會出就拼命跑!他意思就是說會跌停鎖 住啦!」等語,並以當日跌停價每股18.15 元,委託賣出 其所使用之林琇玉(庚○○之妻)設於凱基證券公司幸福 分公司(原為台証綜合證券公司新莊分公司)帳號76761
號證券帳戶內、蕭育昌(庚○○之妻舅,與林琇玉同母異 父)設於同分公司帳號191918號證券帳戶內之宏碁公司股 票各170 千股、70千股(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 所示),藉以規避日後損失。
㈣俟當日股市收盤後,庚○○在電話中向李月娥表示「我跟 經理講一下」,旋於同日13時30分43秒許,以02-82XX-XX 70號市內電話撥打宏碁公司所申設之02-86XX-XX06號市內 電話,與戊○○再次通話(通話時間158 秒),以確認宏 碁公司是否有認列資產減損或經營虧損之情況,戊○○復 接續基於同一犯意,在該電話通話中表示「今晚7 點會有 重大訊息出來」、「投資人會恐慌到不行」、「包括資產 減損、公司虧損全部都出來」等語,庚○○因而決意再融 券賣出宏碁公司股票以牟利,隨即於同日13時39分起,分 批委託李月娥以其使用之蕭育昌前揭證券帳戶進行盤後交 易,以每股18.15 元融券賣出150 千股宏碁公司股票,經 撮合後成交146 千股。
㈤據上,庚○○就宏碁公司現股部分,係以每股18.15 元賣 出蕭育昌證券帳戶內70千股、林琇玉證券帳戶內170 千股 等宏碁公司股票,以該個股嗣後10日均價(即上開重大消 息公開後102 年11月6 日起至102 年11月19日止之10個營 業日收盤平均價格)每股15.975元計算,庚○○所使用之 蕭育昌證券帳戶不法規避損失15萬2,250 元(未扣除該交 易之手續費1,810 元、交易稅3,811 元)、林琇玉證券帳 戶則不法規避損失36萬9,750 元(未扣除該交易之手續費 4,396 元、交易稅9,256 元);另庚○○以每股18.15 元 融券賣出蕭育昌證券帳戶內146 千股宏碁公司股票,於同 年月7 日,再以每股16.1元全數回補,不法獲利28萬2,37 6 元(已扣除稅金及全數費用,惟參諸附表一、二所示, 核計金額應為28萬2,230 元<融券賣出金額2,649,900 元 -融券買進金額2,350,600 元-融券賣出手續費3,723 元 -交易稅7,884 元-借券費2,117 元-融券買進手續費3, 346 元=282,230 元>);總計庚○○藉由知悉上開重大 消息後從事內線交易行為,共獲取80萬4,376 元之不法利 益。
㈥案經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因 認被告庚○○所為,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 1 項第5 款內線交易禁止規定,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 第1 款之內線交易罪嫌處斷;被告戊○○所為,則係涉犯 幫助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內線交 易禁止規定,應依刑法第30條第1 項、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幫助內線交易罪嫌處斷云云。二、按公訴人認被告庚○○、戊○○分別涉有上揭內線交易、幫 助內線交易罪之犯行,無非以其犯罪事實有被告庚○○於調 詢、偵查之供述、自白、證述、被告戊○○於調詢、偵查之 供述、證人何一華於調詢、偵查之證述、證人李月娥於調詢 之證述、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臺灣證券 交易所」)之宏碁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宏碁公司及其子公 司102 年及101 年9 月30日合併財務季報表、宏碁公司102 年11月20日宏碁股字第102120號函及所附「宏碁公司102 年 第3 季合併財務報告之作業及查核(核閱)時程及各階段參 與人員」、「102 年度第四次董事會報告或提案參與人員表 」、宏碁公司102 年度第四次董事會決議錄、102 年11月5 日新聞稿、林琇玉凱基證券公司幸福分公司帳號76761 號證 券帳戶開戶相關資料、授權書、蕭育昌凱基證券公司幸福分 公司帳號191918證券帳戶開戶相關資料、授權書、被告庚○ ○與凱基證券公司幸福分公司營業員李月娥102 年11月5 日 電話錄音記錄、凱基證券公司102 年11月5 日盤後交易賣出 委託書、蕭育昌上開證券帳戶年度成交記錄、林琇玉第一商 業銀行頭前分行帳號2145XXXX771 號帳戶、匯豐銀行板橋分 行帳號0061XXXXX388號帳戶等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蕭育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號2005XXXXXXX91 號帳戶交易 明細、庚○○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資金流向圖、臺灣證 券交易所103 年1 月6 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26名投資人於95年至102 年間買賣宏碁公司股票明細電子檔 、102 年11月12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宏碁公 司股票102 年10月18日至同年11月6 日其間賣超較大500 名 投資人交易明細、被告戊○○使用之宏碁公司02-86XXXX06 號市內電話申登資料、通聯紀錄、被告庚○○使用之02-82X XXX70 號市內電話申登資料、通聯紀錄、0932XXXX36號行動 電話申登資料、102 年11月4 日至同年月6 日之通聯紀錄資 料表、102 年11月通聯紀錄、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之宏碁公 司股票於102 年8 月至11月之盤後日成交資訊、被告戊○○ 簽署之宏碁公司英文保密協議書等可資佐證為其論據。惟訊 據被告:
㈠被告庚○○審理之初固亦自白承認起訴犯罪事實,但經本 院依被告戊○○及其辯護人之聲請調閱凱基證券公司蕭育 昌、林琇玉等上開證券帳戶於102 年11月1 日、同年月4 日、5 日等被告庚○○與營業員李月娥間有關宏碁股票交 易錄音並勘驗後,則改詞堅決否認有上揭被訴內線交易犯 行,其答辯及由辯護人辯護稱:
⒈被告庚○○固有於偵查中自白認罪,然同案被告戊○○ 於起訴書所載與被告庚○○間之電話通話內容,是否屬 於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重大消息且具 體明確,尚有疑義,且被告庚○○於102 年11月5 日委 託證人李月娥現股及融券賣出並非出於利用之主觀犯意 ,出售當時亦無「消息已經明確」之主觀認知,故難以 被告庚○○上開自白為有罪之證據。
⒉被告庚○○與李月娥於102 年11月5 日間之電話對話, 雖提到同案被告戊○○於電話中有說「明天開盤有機會 逃,就逃掉」「沒有機會,你就..就..就等著,就等著 ,等著了」等語,然此係被告庚○○轉述之對話,難以 證明同案被告戊○○確有告知被告庚○○宏碁公司有重 大影響股票交易之消息內容,而被告庚○○轉述之戊○ ○上開對話內容無所謂可能性與影響性之重大消息,完 全未觸及特定消息,純係被告庚○○與戊○○間爭執之 情緒口語,內容非屬具體明確,故不足據為被告庚○○ 已實際知悉本件宏碁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消息之 事證。
⒊被告庚○○雖於偵查中曾具狀供稱戊○○於電話中向被 告庚○○說「今晚7 點會有重大訊息」「投資人會恐慌 到不行」等語,然上開內容仍非屬具體且可得明確。又 雖供稱戊○○有向其說「包括資產減損、公司虧損全部 都出來」等語,惟被告庚○○於偵查中已修正稱上開等 語非戊○○所言,而係被告庚○○主動詢問,但戊○○ 不表示,且戊○○並無告知被告庚○○宏碁公司虧損多 少。
⒋依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之立法理由觀之,可 知內線交易之構成除行為人獲悉重大未公開之訊息並為 買賣外,尚須有利用重大未公開消息之意圖,始屬法律 所禁止。被告庚○○因投資宏碁公司股票而虧損逾千萬 元,且宏碁公司近年財報欠佳,面臨公司治理及產品無 法突破之窘境,此係公開之市場消息,見諸各新聞媒體 ,為眾所周知,被告庚○○在本案發生前,即已常因聽 聞投顧或網路流傳之利多或利空消息,進行買賣頻繁, 常在財報公告前慣性出清持股,102 年8 月7 日即有出 清放空131 張宏碁股票,非在本件才放空,而於102 年 11月4 日亦有買進宏碁股票155 張,此外被告庚○○與 李月娥於102 年11月5 日之電話對話中亦有4 次提到「 跟他賭這一把吧」,可見被告庚○○於102 年11月5 日 買賣本件宏碁股票,乃係被告庚○○臆測之投機性行為
及獨立之投資計畫,與戊○○間之電話內容無任何關聯 ,並非係因由獲悉重大未公開消息所驅使,利用該消息 而為交易,自不該當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之犯行。
⒌再被告庚○○於102 年11月5 日使用林琇玉、蕭育昌等 證券帳戶,分別賣出宏碁公司股票170 千股、70千股、 146 千股,其中蕭育昌證券帳戶賣出之70千股、146 千 股,已於102 年11月7 日買回及回補,至於林琇玉證券 帳戶賣出之170 千股,則迄今均未買回,即無得利問題 ,況今日宏碁公司股價已在被告庚○○當時委賣價格18 .15 元之上,更無得利可言。此外,縱認被告庚○○有 上揭規定內線交易犯行,起訴意旨核計之犯罪所得未扣 除必要之手續費、稅捐,所認金額亦非屬正確。 ⒍並提出被告庚○○使用之林琇玉、蕭育昌上開凱基證券 公司證券帳戶99年1 月1 日起至103 年1 月31日間之年 度分戶帳交易紀錄資料、e-STOCK 發財網理財討論區宏 碁股票相關文章主題搜尋目錄網頁、102 年8 月10日工 商時報新聞、102 年3 月20日「瑞銀證券重申宏碁賣出 評等目標價16元」文章等為據。
㈡被告戊○○則始終堅決否認有上揭內線交易之犯行,其答 辯及由辯護人辯護稱:
⒈被告戊○○係自102 年5 月間起任職宏碁公司投資人關 係總監一職,主要負責宏碁公司法人股東、外資券商之 諮詢窗口,宏碁公司股務部門亦會將該部門無法應付之 個人股東轉由被告戊○○負責應付。因宏碁公司個人股 東即同案被告庚○○經常要求股務部門答覆關於宏碁公 司之營收、獲利、財測、電腦產業脈動等問題,並曾揚 言至股東會鬧場,股務部分遂將個人股東庚○○轉由被 告戊○○負責應付答詢,此乃被告戊○○接聽庚○○來 電應付答詢之緣由。此外被告戊○○與庚○○非親非故 ,亦無私交往來,僅係受公司指派基於職務應付庚○○ ,而與其互動,絕無幫助其從事內線交易之動機及行為 可言。
⒉宏碁公司原定於102 年11月5 日公布102 年第3 季財報 之翌日(即同年月6 日)舉行法人說明會,嗣取消改於 102 年11月5 日晚間接受法人投資機構電話提問,為此 被告戊○○與同事丙○○於該日中午忙於處理如何於該 日下午進行通知事宜。適庚○○於該日中午2 次撥打電 話給被告戊○○,被告因正與同事忙於上開通知處理事 務,遂對庚○○電話中之提問,均本於應付心態回應,
絕未透露任何已知悉之本件宏碁公司未公開之重大影響 股票價格消息給庚○○知悉,亦無告知庚○○起訴書所 載「你明天開盤有機會逃就逃掉」「沒有機會你就等著 、就等著…」「今晚7 點會有重大訊息出來」「投資人 會恐慌到不行」「包括資產減損、公司虧損全部都出來 」等語。況且被告戊○○在辦公室接聽庚○○上開2 次 電話,同事丙○○均在旁與聞,衡諸常情,被告戊○○ 若真係有幫助庚○○從事內線交易,豈有當著同事面前 洩漏上開重大消息或為上開內容陳述,起訴書所載被告 戊○○有上開不確定故意之幫助內線交易行為,絕非事 實。
⒊再宏碁公司因個人電腦產業受蘋果電腦產品衝擊,連續 兩年銷售營收下滑,至品牌價值受到影響,依財務會計 準則第35號公報,包括商標權在內之無形資產應予重新 評估,而有認列無形資產減損之壓力。宏碁公司雖於10 2 年1 月22日已在101 年度第4 季財報認列商標權之資 產減損35億元,惟102 年個人電腦市場展望持續不佳, 仍面臨須再度認列無形資產減損,此由102 年6 月19日 宏碁公司股東會上即有股東提問是否會再認列無形資產 減損,而宏碁公司亦答覆稱對商標權之減損會每年根據 品牌價值評估即明,是以宏碁公司應會於102 年下半年 再次評估品牌價值,再度認列無形資產減損,乃為市場 周知可得預期之事。而各專業投資機構於宏碁公司上開 股東會後,亦均評估102 年第3 季個人電腦產業不旺, 宏碁公司營收將會下滑,預警未來2 年均可能要面對無 形資產減損認列之風險。嗣宏碁公司於102 年8 月7 日 公布102 年第2 季營業虧損後,各專業投資機構亦均再 評估宏碁公司該年度第3 季亦將持續虧損,不久將來恐 有認列無形資產減損之風險,德意志銀行、巴克萊銀行 亦於102 年10月31日出具研究報告,預估宏碁公司第3 季將呈現虧損,無可避免認列無形資產減損之風險,並 將宏碁公司認列無形資產減損後之股票目標價定為每股 19元。由此可見,宏碁公司於102 年10月31日時,102 年第3 季將會虧損,無可避免將認列無形資產減損一事 ,已為投資市場所盛傳廣為周知。
⒋又依卷證資料所示,庚○○並非自102 年11月5 日始賣 出宏碁公司股票,而係於德意志銀行、巴克萊銀行於10 2 年10月31日出具上開研究報告後翌日(即同年11月1 日),即於盤後賣出宏碁公司股票35千股,次一個交易 日即同年月4 日,於向營業員李月娥表示要做出全部出
清之痛苦決定後,亦賣出155 千股。由此以觀,庚○○ 應係受到德意志銀行等上開研究報告影響,認宏碁公司 第3 季將會虧損,股票下跌,乃自102 年11月1 日起開 始賣出宏碁公司股票出清,並非被告戊○○洩漏重大消 息幫助之故。
⒌另公訴意旨認被告戊○○涉犯上揭幫助內線交易罪嫌, 無非係以共同被告庚○○之供述、證人李月娥之證述、 庚○○與李月娥之電話通話內容、與被告戊○○之通聯 紀錄等為據。但查,庚○○於偵查之初原係否認其向李 月娥所稱之經理係被告戊○○,並稱被告戊○○絕對不 會告訴他任何訊息,其後庚○○於103 年4 月2 日具狀 、103 年4 月8 日偵訊時請求依法減刑時,始改稱被告 戊○○電話中有告知上開起訴書所載等語,可見庚○○ 先後供述不一,顯有瑕疵,且係為爭取依法減刑,始改 稱上開供述情節,實無從排除庚○○係有為邀輕典而為 不實陳述之可能,故其後指述被告戊○○部分之供述, 自不足採。再參以庚○○於審理中亦先認罪後又改稱無 罪,態度亦先後反覆,亦證其上開對被告戊○○部分供 述之可信性甚低,況庚○○上開之供述屬共同被告之供 述,尚須其他補強證據加以補強,不得僅憑其共同被告 之供述,遽為認定被告戊○○犯罪之證據。其次,庚○ ○與李月娥之電話通話內容,公訴意旨所援用者亦為庚 ○○所陳述之內容,同上理由,亦難僅憑其共同被告之 供述,據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至證人李月娥於 調詢之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 證據,且無傳聞證據例外規定之適用,並無證據能力, 自應予排除。另庚○○與被告戊○○之通聯紀錄,僅能 證明二人有通話紀錄,不能憑以證明通話內容為何,無 法作為庚○○上開供述之補強證據。況證人丙○○於審 理時亦已結證稱並未聽到被告戊○○於電話中有對庚○ ○說起訴書所載上開等語,與庚○○上開供述不符,參 以證人丙○○作證時已離職另謀他職,於被告戊○○已 無利害關係,衡情無袒護甘冒偽證罪刑之風險,較為可 採,亦見庚○○上開供述是否可信,實有疑義。又稽之 庚○○之通聯紀錄,其與被告戊○○連絡當時,尚有另 與0000000000號電話持用人通話之紀錄,庚○○亦曾供 稱與該人有討論本件股票之買賣,參諸庚○○與李月娥 電話通話內容前後關聯性,可見庚○○供述起訴書所載 上開等語,應與該電話持用人有關聯,且該消息來源應 係庚○○於審理時所證稱之宏碁公司會計高階,而非被
告戊○○。
⒍縱認被告戊○○與庚○○電話通話時,有說起訴書所載 上開等語,惟被告戊○○與庚○○非親非故,並無私交 往來,豈有幫助庚○○從事內線交易之動機及故意可言 ,再徵諸丙○○於審理時證稱,被告戊○○於與庚○○ 通話掛斷後,曾對她說庚○○把股票賣了,他沒有講什 麼吧等語,設若被告戊○○有幫助庚○○內線交易之故 意,豈會將庚○○把股票賣掉一事告知丙○○,並稱伊 沒有講什麼吧。又幫助犯具有從屬性,從屬於正犯而存 在,且除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外,主觀上亦須有幫助故意 ,本件公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庚○○在與被告戊○○102 年11月5 日通話前已有內線交易犯罪之決意,更未證明 被告戊○○於與庚○○通話時,明知庚○○已有內線交 易犯罪之決意,則本件起訴書所認被告戊○○涉犯幫助 內線交易罪,顯未能證明。況依起訴書所認事實,庚○ ○並未自被告戊○○處「實際知悉」已「明確」之重大 消息內容,本件亦無從認定被告戊○○有幫助庚○○為 內線交易犯罪之行為。且由起訴書所載「你明天開盤有 機會逃就逃掉」「沒有機會你就等著、就等著…」等語 觀之,亦無任何幫助他人內線交易之意,蓋上開等語係 在盤中所說,當時尚可買賣宏碁公司股票,被告戊○○ 若有幫助內線交易犯意,自應係叫庚○○馬上賣,而非 等到消息公開後隔日再賣,再按庚○○於審理時證稱被 告戊○○陳述上開等語係因庚○○謾罵宏碁公司有所不 悅而回稱之語,既非在透露重大消息使庚○○知悉,更 無幫助庚○○內線交易之故意可言。又起訴書所載「今 晚7 點會有重大訊息出來」「投資人會恐慌到不行」「 包括資產減損、公司虧損全部都出來」等語,庚○○於 審理時亦已稱上開等語係其為探悉消息而對被告戊○○ 所說等語,非被告戊○○所主動告知,況上開等語內容 亦不含有本件重大消息之具體內容。
⒎並提出宏碁公司102 年1 月22日、102 年8 月7 日公開 資訊觀測站公布重大訊息資料、102 年6 月19日美麗島 電子報新聞、102 年7 月15日中時電子報新聞、102 年 7 月18日蘋果日報新聞、102 年8 月8 日中央通訊社新 聞、工商時報新聞、102 年9 月7 日中時電子報新聞、 102 年10月11日Monday DJ 理財網新聞、102 年10月31 日德意志銀行、巴克萊銀行分析報告節本、彭博公司系 統下載之120 年11月5 日宏碁公司股票每筆成交搓合交 易資料、被告戊○○辦公室座位現場照片等為憑。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證據,係指足 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於 為被告犯罪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參照最高法院 69年臺上字第4913號判例要旨)。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無合 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倘若犯罪事實 之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則應為被告 有利之推定,仍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斷,此亦為刑事訴訟 法第154 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證據裁判原則及因保障 被告人權無罪推定原則之所在(參見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 第4986號判例、91年度臺上字第39號刑事判決等意旨)。又 按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之禁止內線交易罪,旨在使買賣 雙方平等取得資訊,維護證券市場之交易公平,故公司內部 人(係指受內線交易規範之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 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 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該行為本身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 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 性之信賴,而應予非難,而此內線交易之禁止,須內部人具 備「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 及「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對該公 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 義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侵害市場投資之公平性始足 當之(參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101 年度台 上字第4351號等判決意旨)。經查:
㈠本件被告戊○○係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之宏碁公司全球財務 總部投資人關係部經理,為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宏碁公司內部經理人。又宏碁公司於102 年第3 季結束後,經董事、監察人及高階主管於102 年10 月4 日商議營業狀況,因公司收入及獲利低於預期,且淨 資產之帳面價值大於該公司普通股總市值,資通訊產品事 業群及其他事業群下之資產有減損跡象,因此進行資產減 損之評估,會中決定於102 年度第3 季財務數據結算後,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規定決定是否提列無形資產 減損,嗣於102 年10月12日完成宏碁公司及其子公司自結 財務報表初稿,102 年10月18日將包含宏碁公司及其子公 司查核(核閱)數及無形資產減損損失在內編製完成自結 財務報表,交付會計師核閱,迄至102 年10月29日,簽證 會計師完成財務報告各科目數據定案,於102 年度第3 季 認列商標權減損損失55億3,643 萬7,000 元、商譽減損損
失43億6,534 萬9,000 元及其他無形資產減損損失4,156 萬4,000 元,共計99億4,335 萬元之鉅額損失,致該公司 102 年度第3 季單季合併財務季報表營業虧損25.7億元、 稅後虧損131.2 億元、每股虧損4.82元,另102 年1 月至 9 月營業虧損31.54 億元、稅後虧損129.49億元、每股虧 損4.76元,此與同期101 年度第3 季營業利益3.43億元、 稅前利益2.33億元、每股盈餘0.05元相較,虧損金額至為 龐鉅,該等數據並為預定102 年11月4 日呈送宏碁公司內 控委員會及監察人之財務報表數據。期間宏碁公司財務長 何一華並於102 年10月23日,交辦其部屬即被告戊○○研 究目前投資市場概況,及評估是否於102 年11月6 日召開 法人說明會或記者會;102 年11月1 日由董事長王振堂主 持向全球總裁室翁建仁、電腦產品全球運籌中心黃資婷、 財務長何一華、財務資訊總處龍惠施、Michael Birkin、 甲○○、戊○○等宏碁公司高階經理人說明會計師查核( 核閱)結果之會議,會中揭露宏碁公司將於102 年度第3 季認列商標權等無形資產99億4,335 萬元之鉅額減損損失 ,致宏碁公司102 年度第3 季單季合併財務季報表稅後虧 損131.2 億元、每股虧損4.82元,102 年1 月至9 月稅後 虧損129.49億元、每股虧損4.76元等事實。各相關部門隨 即研商對外說明方式及相關問答等準備工作,並於102 年 11月4 日,向內控委員會與監察人報告,同年月5 日14時 30分許,由王振堂主持宏碁公司102 年第4 次董事會,通 過宏碁公司102 年度第3 季財務報告,且於同日(即102 年11月5 日)19時41分21秒許,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本公司及子公司依據國際會計準則36號公報規定認列商 譽、商標權及客戶關係之資產減損損失,合計金額約99.4 3 億元」、「本公司102 年第4 次董事會重大決議事項: 通過本公司102 年第3 季之合併財務季報表(102 年7 月 至9 月營業虧損25.7億元、稅後虧損131.2 億元,每股虧 損4.82元;102 年1 月至9 月營業虧損31.54 億元、稅後 虧損129.49億元,每股虧損4.76元)」消息內容等事實, ,業據被告戊○○於調詢、偵查供述、證人何一華於調詢 、偵查證述綦詳,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宏碁股票交易分 析意見書、宏碁公司及其子公司102 年及101 年9 月30日 合併財務季報表、宏碁公司102 年11月20日宏碁股字第10 2120號函及所附「宏碁公司102 年第3 季合併財務報告之 作業及查核(核閱)時程及各階段參與人員」、「102 年 度第四次董事會報告或提案參與人員表」、宏碁公司102 年度第四次董事會決議錄、102 年11月5 日新聞稿、臺灣
證券交易所網站之宏碁公司股票於102 年8 月至11月之盤 後日成交資訊、被告戊○○簽署之宏碁公司英文保密協議 書、於宏碁公司之職稱名片等可資佐證,及參諸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3 月27日台財證三字第00000000 00號函意旨,堪認屬實無誤。復核諸上情,並依證券交易 法第157 條之1 第5 項及第6 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 式管理辦法第2 條第11款、第5 條、第6 條第1 項規定, 宏碁公司上揭認列資產減損及營業虧損等消息,核屬「證 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5 項及第6 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 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 條第11款所規定「公司營業損益 或稅前損益與去年同期相較有重大變動,或與前期相較有 重大變動且非受季節性因素影響所致者」之有重大影響其 股票價格之消息;而該鉅額虧損之重大消息,應係於102 年10月18日依宏碁公司自結財務報表編制完成交付會計師 查核,即可得明確,公訴意旨就此認係至上開鉅額虧損之 重大消息於102 年10月29日隨相關財務數據定案,始為該 重大消息之明確時點云云,容有未洽;至宏碁公司於102 年11月5 日19時41分21秒許,將該重大消息上傳公開資訊 觀測站公告而公開;另被告戊○○則係於102 年10月23日 宏碁公司財務長何一華交辦其研究目前投資市場概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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