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816號
PCDM,103,訴,816,2015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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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8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曜任
      陳在航
      官盟鈞
      劉昀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曉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889
2 號、第21136 號、第212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曜任永順當舖之業務人員,負責放 款及催收業務,其以告訴人簡劭伊永順當舖借款為由,要 求告訴人簡劭伊還款,告訴人簡劭伊因遲未返還所支借之款 項,引起被告張曜任之不滿,遂於民國102 年8 月2 日邀集 被告劉昀誠陳在航一同前往告訴人簡劭伊位於桃園縣八德 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八德區,以下同)義勇街138 巷2 號 7 樓住處樓下等候告訴人簡劭伊。被告張曜任等人於20時許 見告訴人簡劭伊正欲打開樓下住處大門時,隨即上前要求告 訴人簡劭伊上樓。告訴人簡劭伊擔心不從將刺激被告張曜任 等人,因而配合上樓。眾人進屋內後,告訴人簡劭伊因被告 張曜任、劉昀誠質疑無還款之誠意,請求被告張曜任陪同其 外出向父母親借錢還款,遭被告張曜任拒絕,被告張曜任即 通知被告官盟鈞到場。被告官盟鈞經被告張曜任帶同上樓後 ,見告訴人簡劭伊在屋內,隨即與被告張曜任陳在航、劉 昀誠基於恐嚇、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官盟鈞對告訴人簡 劭伊恫嚇稱:「幹你娘,他媽的,你真的很帶種,誰的錢不 騙,你沒打聽我是誰,你他媽的沒有上網查嗎,我叫小官, 叫官盟鈞」,語畢,即持寶特瓶砸告訴人簡劭伊頭部,經告 訴人簡劭伊解釋並未騙錢時,被告官盟鈞又踹告訴人簡劭伊 胸口,掌摑其臉部,致告訴人簡劭伊受有左側胸部合併左側 胸肌肌肉挫傷血腫、四肢多處挫傷、右側中指撕裂傷約1 公 分之傷害。告訴人簡劭伊因被告官盟鈞掌摑重心不穩而跌坐 在沙發上,被告官盟鈞即上前跨坐在告訴人簡劭伊上半身, 恫稱:「沒錢還,睡抵,睡抵我們還吃虧,還不是在室的, 加減啦(臺語)」等語,致告訴人簡劭伊心生畏怖,而在附 近隨手摸得一把水果刀後,朝被告官盟鈞揮畫,不慎割傷自 己中指手指,並致被告官盟鈞受有兩側前腹下壁開放性傷口



約7 公分、右手開放性傷口約5 公分、右前臂及兩側大腿擦 傷之傷害。被告官盟鈞因告訴人簡劭伊此舉惱怒,隨即將告 訴人簡劭伊翻身壓制在沙發上,掐告訴人簡劭伊頸部,又恫 稱:「好,你敢反抗傷我,我要讓你死,不讓你死,我小官 不用混了,我正義會的,會輕易放過你?你不如現在死一死 算了」等語(被告張曜任、劉昀誠陳在航官盟鈞共同涉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被告張曜任 等人見被告官盟鈞血流不止,遂向前將告訴人簡劭伊手中的 刀奪下,並將被告官盟鈞拉開,報警處理。因認被告張曜任劉昀誠陳在航官盟鈞共同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 力及於其他共犯;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239 條前段、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簡劭伊告訴被告張曜任、劉昀誠陳在航、官 盟鈞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4 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7 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簡劭伊業於104 年4 月2 日在本院與被告張曜任劉昀誠和解成立,並於同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張曜任劉昀誠官盟鈞之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審判筆錄及刑 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告訴人撤回 告訴之效力亦及於被告陳在航,故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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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