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98號
CHDV,104,除,98,201504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朔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文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8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玖鋒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 │103年10月10日 │301,974元 │KN3661112 │ │
│ │司 黃鶴鳴 │鹿港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朔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