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 告 許珠月
被 告 黃阿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3
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號)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柒佰玖拾陸萬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佰參拾貳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黃阿藝為聖順企業社之登記名義負責人,與原告許珠 月為多年朋友關係。聖順企業社於民國(下同)101年間 財務狀況不佳,被告因長期對外借款及借票週轉,以債養 債而累積鉅額欠債,其明知於借款之初,已無償還債款之 能力,亦明知其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購入之支票, 均係來路不明,無兌現可能之支票(即俗稱空頭支票、芭 樂票),並非其商業上往來應收帳款之支票,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 1至5所示借款時間,以電話聯絡或前往原告位於彰化縣彰 化市○○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向原告佯稱:有標到政 府擴大內需的工程,需要借款週轉,於取得款項後幾日內 便會交付其商業往來所收取之客票予原告提示付款等語, 使原告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匯 款時間,各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之子 張博惟向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下稱彰化六信) 曉陽分社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則於取 得款項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空頭支票予原告,嗣 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後均遭退票,以附表一匯款 金額計算,原告因而受有損害總計新台幣(下同)2,818 萬元。
二、被告上開所為業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調 偵字第476、477號以詐欺案件提起公訴,並經鈞院刑事庭 以103年度審易字第5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經被告不服提起 上訴,尚未確定。被告後來有清償22萬元,扣除之後,原 告因被告上開犯罪行為,仍受有2796萬元之損害,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 外,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本院103年度審 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影本、支票正反面影本、退票理由單 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卷,經核無訛 ,而觀諸上開刑事判決,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對於 犯罪事實亦坦承不諱,目前上訴僅針對應以數罪論或接續 犯論處上訴。另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或提出 準備書狀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 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規定。本件被告明知於借款之初, 已無償還債款之能力,且明知其所購入之支票,均係來路 不明,無兌現可能之支票,仍故意基於詐欺取財之不法犯 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借款時間向原告詐欺取得 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金額,經清償後,原告仍受有損 害2796萬元,故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2796萬元及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3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伍、因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毋庸繳納裁判費,且無其他訴訟費 用支出,故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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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原告 │借款時間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主 文 │
│號│ │ │ │ │ │
├─┼───┼──────┼───────┼──────┼────────┤
│1 │許珠月│101 年4 月上│101 年4 月11日│174萬元 │黃阿藝犯詐欺取財│
│ │ │旬某日 ├───────┼──────┤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101 年4 月12日│178萬元 │年肆月。 │
│ │ │ ├───────┼──────┤ │
│ │ │ │101 年4 月16日│148萬元 │ │
├─┼───┼──────┼───────┼──────┼────────┤
│2 │許珠月│101 年4 月下│101 年4 月30日│184萬元 │黃阿藝犯詐欺取財│
│ │ │旬某日 ├───────┼──────┤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101年5月2日 │186萬元 │年肆月。 │
│ │ │ ├───────┼──────┤ │
│ │ │ │101年5月3日 │170萬元 │ │
├─┼───┼──────┼───────┼──────┼────────┤
│3 │許珠月│101 年5 月中│101 年5 月14日│173萬元 │黃阿藝犯詐欺取財│
│ │ │旬某日 ├───────┼──────┤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101 年5 月15日│184萬元 │貳月。 │
│ │ │ ├───────┼──────┤ │
│ │ │ │101 年5 月17日│150萬元 │ │
├─┼───┼──────┼───────┼──────┼────────┤
│4 │許珠月│101 年5 月中│101 年5 月23日│60萬元 │黃阿藝犯詐欺取財│
│ │ │、下旬某日 ├───────┼──────┤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101 年5 月24日│185萬元 │年。 │
├─┼───┼──────┼───────┼──────┼────────┤
│5 │許珠月│101 年5 月下│101 年5 月28日│168萬元 │黃阿藝犯詐欺取財│
│ │ │旬某日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101 年5 月29日│180萬元 │年。 │
│ │ │ ├───────┼──────┤ │
│ │ │ │101 年6 月7 日│60萬元(起訴│ │
│ │ │ │ │書誤載為6 萬│ │
│ │ │ │ │元) │ │
│ │ │ ├───────┼──────┤ │
│ │ │ │101 年6 月11日│195萬元 │ │
│ │ │ ├───────┼──────┤ │
│ │ │ │101 年6 月12日│174萬元 │ │
│ │ │ ├───────┼──────┤ │
│ │ │ │101 年6 月15日│189萬元 │ │
│ │ │ ├───────┼──────┤ │
│ │ │ │101 年6 月25日│6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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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交付予原告之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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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票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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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毓埕有限公司 │BO0000000 (起訴書│153萬4000元 │101年7月10日│
│ │ │誤載為Q470137 ) │ │ │
├─┼──────────┼─────────┼──────┼──────┤
│2 │永鈊節能科技有限公司│AC0000000 │179萬700元 │101年7月10日│
├─┼──────────┼─────────┼──────┼──────┤
│3 │誌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AZ0000000 │154萬5300元 │101年7月15日│
│ │公司 │ │ │ │
├─┼──────────┼─────────┼──────┼──────┤
│4 │栗鏵有限公司 │HN0000000 │170萬2000元 │101年7月20日│
├─┼──────────┼─────────┼──────┼──────┤
│5 │誌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AZ0000000 │ 95萬3400元 │101年7月20日│
│ │公司 │ │ │ │
├─┼──────────┼─────────┼──────┼──────┤
│6 │誌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AZ0000000 │176萬3400元 │101年7月25日│
│ │公司 │ │ │ │
├─┼──────────┼─────────┼──────┼──────┤
│7 │貝以新有限公司 │EN0000000 │176萬5000元 │101年8月5日 │
├─┼──────────┼─────────┼──────┼──────┤
│8 │誌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AX0000000 │138萬4700元 │101年8月10日│
│ │公司 │ │ │ │
├─┼──────────┼─────────┼──────┼──────┤
│9 │凌巨企業有限公司 │CA0000000 │156萬3300元 │101年8月10日│
├─┼──────────┼─────────┼──────┼──────┤
│10│鋐呈實業有限公司 │AC0000000 │186萬5500元 │1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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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誌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AX0000000 │197萬2800元 │101年8月20日│
│ │公司 │ │ │ │
├─┼──────────┼─────────┼──────┼──────┤
│12│凌巨企業有限公司 │CA0000000 │187萬2200元 │101年8月25日│
├─┼──────────┼─────────┼──────┼──────┤
│13│羽映企業有限公司 │EN0000000 │188萬6600元 │1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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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凌巨企業有限公司 │DD0000000 │196萬4000元 │1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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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好愛屋實業有限公司 │RK0000000 │193萬6900元 │10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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