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17號
CHDV,104,訴,317,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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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   告 群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逸
訴訟代理人 簡淑琴
原   告 錡寶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律師
被   告 王美玲
上列當事人因業務侵占案件(103年度易字第276號),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0
4年度附民字第12號),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零陸萬伍仟叁佰零玖元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王美玲自民國(下同)89年4月15日受僱設在台北市○ ○○路0段000號13樓之原告群肯有限公司(下稱群肯公司) ,擔任業務副理職務,並自91年9月起,由原告群肯公司派 往設在香港九龍區觀塘鴻圖道1號1006室「德聯國際有限公 司」、「迅迪有限公司」,以服務原告群肯公司於香港及大 陸地區之客戶,並受原告群肯公司司委任,負責將客戶匯入 原告錡寶秀所申設、由原告群肯公司用以收受貨款之大陸地 區招商銀行深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貨款, 轉匯至原告錡寶秀所申設之香港上海商業銀行九龍灣分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自附表1所示之100年3月14日起,至100年5月21 日止,未經原告二人之同意,6次擅自將上開深圳分行帳戶 內之人民幣存款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予侵占入己,轉匯至 附表1所示之人。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損害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 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 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7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美玲故意侵占原告二人所 有之人民幣存款,業經原告提出刑事告訴並由檢察官起訴,



現由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76號刑事刑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0月;核被告王美玲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法益,依法應 負賠償之責,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065,30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
三、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65,3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貳、被告方面:
同意(即認諾)原告之請求。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而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訴之聲明 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 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又被告既 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 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 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843號、45臺台上 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侵占原告錡寶秀人民幣 帳戶金額流向說明、.行廠職員(工人)保證書為證,並有 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76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佐,又被告復於 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對原告請求為認諾之意思表示,是依 法即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三、從而,原告依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5,065,3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 10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免繳納裁判費,確定其訴訟費用為0元,由兩造各負負擔。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附表1
┌──┬──────┬──────────┬──────────┐
│編號│日期 │金額(人民幣/台幣) │受款者 │
├──┼──────┼──────────┼──────────┤
│ 一 │100年3月14日│369000元/0000000元 │陳圓(中國工商銀行珠│
│ │ │ │海市麗景支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 │
├──┼──────┼──────────┼──────────┤
│ 二 │100年3月22日│226000元/0000000元 │陳圓(帳戶同上) │
├──┼──────┼──────────┼──────────┤
│ 三 │100年5月4日 │165000元/725851.5元 │陳艷超(交通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珠海粵海路支│
│ │ │ │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 │
├──┼──────┼──────────┼──────────┤
│ 四 │100年5月5日 │192712元/848665元 │莊子明(招商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戶) │
├──┼──────┼──────────┼──────────┤
│ 五 │100年5月12日│125000元/550500元 │陳芳(中國農業銀行珠│
│ │ │ │海蓮花支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 │
├──┼──────┼──────────┼──────────┤
│ 六 │100年5月21日│60000元/266784元 │周世明(招商銀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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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