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98號
CHDV,104,補,198,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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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江張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1,0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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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