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8號
再審原 告 陳松山
訴訟代理人 施家治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係就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案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
第77-17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再審原告亦須補正其再審聲
明為何,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