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88號
CHDV,104,補,188,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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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8號
再審原 告  陳松山
訴訟代理人  施家治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係就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案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
第77-17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再審原告亦須補正其再審聲
明為何,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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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