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祥龍國泰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儒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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