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彥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宣道會員林教會捐助章程第二、四、六、七、九、十一、十二、十四、十五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宣道 會員林教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已於民國104年1月25日 會員大會、104年2月1日第11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 章程修正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並經呈報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以104年3月11日府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函備查 ,爰聲請裁定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等 語,業據提出會員大會、董事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 彰化縣政府104年3月11日函等資料為證,經核與首揭條文規 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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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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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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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二條 │
│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彰化縣員│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彰化縣員│
│ 林鎮中正里育英路三十七巷│ 林鎮○○○街00號。 │
│ 十三之二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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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第四條 │
│ 本法人以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本法人以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 為主: │ 為主: │
│ (一)宣揚基督教義,提倡│ (一)宣揚基督教義,提倡│
│ 國民道德,善導救眾│ 國民道德,善導救眾│
│ 。 │ 。 │
│ (二)協助政府改善不良風│ (二)協助政府改善不良風│
│ 俗,發揚國粹,提倡│ 俗,發揚國粹,提倡│
│ 民間適當娛樂。 │ 民間適當娛樂。 │
│ (三)敦親信徒,促進互助│ (三)敦親信徒,促進互助│
│ 合作精神,興辦慈善│ 合作精神,舉辦慈善│
│ 事業。 │ 事業。 │
│ (四)興辦幼稚園輔助貧困│ (四)關懷社會弱勢團體。│
│ 幼兒入學並設置獎學│ (五)設置文字中心販售聖│
│ 金,以獎勵品學兼優│ 經及宗教書籍與文具│
│ 之貧寒學生。 │ 。 │
│ │ (六)為達成教會之宗旨辦│
│ │ 理附屬之相關工作團│
│ │ 隊、協會或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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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六條 │
│ 本法人基金為新台幣捌佰叁│ 本法人基金為新台幣伍仟玖│
│ 拾叁萬伍千柒佰元整。(詳│ 佰伍拾伍萬柒仟柒佰陸拾肆│
│ 列如附財產清冊)。 │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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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七條 │
│ 本法人為工作之推動設董事│ 本法人為工作之推動設董事│
│ 會置董事五人,由董事會遴│ 會置董事七人,由董事會遴│
│ 聘,第一任董事由江再然、│ 聘,第一任董事由江再然、│
│ 許文哲、程世昆、蔡應時、│ 許文哲、程世昆、蔡應時、│
│ 蔡廣合等五人擔任之,並互│ 蔡廣合等五人擔任之,並互│
│ 選江再然為董事長,任期至│ 選江再然為董事長,任期至│
│ 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一日止。│ 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一日止。│
│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
│ (一)董事任期三年,連聘│ (一)董事任期三年,連選│
│ 得連任,董事如有缺│ 得連任一次,期滿連│
│ 額時,可由董事會遴│ 任之董事,不得逾董│
│ 聘補足之,以補足任│ 事總人數三分之二。│
│ 期為限。(就職日期│ 補缺之董事其任期限│
│ 為三月一日) │ 於補滿前任者之任期│
│ (二)本董事會應在當屆董│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
│ 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召│ 及三親等內親屬之關│
│ 開會議選任下屆董事│ 係者,不得超過其總│
│ 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 人數三分之一。 │
│ 向法院申辦變更登記│ (二)本董事會應在當屆董│
│ 。 │ 事任期屆滿一個月前│
│ (三)董事會每半年開常會│ 召開會議,選任下屆│
│ 乙次,由董事長召開│ 董事,報請主管機關│
│ ,必要時得由董事長│ 許可後,向法院申辦│
│ 召開臨時會或由董事│ 變更登記。 │
│ 三人以上請求董事長│ (三)董事會每三個月開常│
│ 召開之。董事長拒不│ 會乙次,由董事長召│
│ 召開時得由董事三人│ 開,必要時得由董事│
│ 以上,報經主管機關│ 長召開臨時會或由董│
│ 許可,自行召開之。│ 事三分之一人數以上│
│ (四)本法人之董事必須為│ 請求董事長召開之。│
│ 本財團法人中華基督│ 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
│ 教浸信宣道會之信徒│ 由董事三分之一人數│
│ 。 │ 以上,報經主管機關│
│ (五)本法人董事之選任,│ 許可,自行召開之。│
│ 由當任之董事會提名│ (四)本法人之董事必須為│
│ 本財團法人中華基督│ 本財團法人中華基督│
│ 教浸信宣道會信徒中│ 教浸信宣道會之正式│
│ 之適當人選,經董事│ 會友,且每年月定奉│
│ 會決議遴聘。 │ 獻需在10次以上。 │
│ (六)本董事會會議,須經│ (五)本法人董事之選任,│
│ 二分之一以上之董事│ 由當任之董事會提名│
│ 出席,方得召開;三│ 本財團法人中華基督│
│ 分之二以上出席之董│ 教浸信宣道會信徒中│
│ 事贊成,決議方得成│ 之適當人選,經會員│
│ 立。 │ 大會選舉後決議遴聘│
│ │ 。並報請主管機關許│
│ │ 可後向法院申辦變更│
│ │ 登記。牧師為當然董│
│ │ 事1人外。每屆需選 │
│ │ 舉6人。 │
│ │ (六)董事會之決議,種類│
│ │ 如下: │
│ │ 1、普通決議:現任董事│
│ │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 │ 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 。 │
│ │ 2、特別決議:現任董事│
│ │ 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
│ │ ,出席董事三分之二│
│ │ 同意行之。 │
│ │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 │
│ │ 董事會特別決議,並 │
│ │ 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 │
│ │ 行之: │
│ │ (1)、捐助章程變更之 │
│ │ 擬議。 │
│ │ (2)、捐助財產之動支 │
│ │ 。但設立目的在 │
│ │ 提供信用保證之 │
│ │ 公設財團法人, │
│ │ 因履行保證責任 │
│ │ 而有動支捐助財 │
│ │ 產之必要者,不 │
│ │ 在此限。 │
│ │ (3)、董事長及董事之 │
│ │ 選聘及解聘。 │
│ │ (4)、其他經主管機關 │
│ │ 指定之事項。前 │
│ │ 項重要事項之討 │
│ │ 論,應於會議十 │
│ │ 日前,將議程通 │
│ │ 知全體董事及主 │
│ │ 管機關,並不得 │
│ │ 以臨時動議提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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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九條 │
│ 本法人置職員三人,擔任財│ 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
│ 務保管、司庫及記帳等職務│ 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
│ ,由董事互選兼任之。 │ 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
│ │ 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
│ │ 本法人置職員三人,擔任財│
│ │ 務保管、司庫及記帳等職務│
│ │ ,由董事互選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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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
│ 本法人財產之處分或變更,│ 本法人財產之處分或變更,│
│ 非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必須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
│ 之同意,並填造詳明之使用│ 上之同意,並經會員大會出│
│ 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不得為之。 │ 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報請主│
│ │ 管機關核准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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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
│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
│ 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 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
│ 日止,其決算經董事會審核│ 日止,並應於年度開始前三│
│ 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個月,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
│ │ 經費預算;每年五月三十一│
│ │ 日前,將其前一年工作報告│
│ │ 、經費收支、財產清冊、財│
│ │ 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
│ │ 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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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
│ 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悉│ 本章程若須修改,須經會員│
│ 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大會通過始得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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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 │ 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悉│
│ │ 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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