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88號
CHDV,104,司票,388,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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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徐素珠
上列聲請人徐素珠因與相對人詹鎮亦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徐
素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R0000000)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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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