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8號聲 請 人 徐素珠上列聲請人徐素珠因與相對人詹鎮亦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徐素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本票(票號:CR0000000)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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