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5號聲 請 人 李麗屏上列聲請人李麗屏因與相對人鍾明珍即鍾慧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麗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0000000)原本八件,俾供本 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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