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39號
CHDV,104,司拍,39,2015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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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陳貴乙
相 對 人 林榮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設定擔保金額168萬9仟元、清償日期89年5月16日之 普通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借款屆期未獲清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取款切結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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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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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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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彰化市 │聯興 │ │921 │建│00 │14 │73.08 │6/36 │重測前:番社│
│ │ │ │ │ │ │ │ │ │ │ │口段番社口小│
│ │ │ │ │ │ │ │ │ │ │ │段194-5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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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