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96號聲 請 人 許文陸即蕭秀粧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許文陸即蕭秀粧之繼承人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許文陸即蕭秀粧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聲請之股數究為「223股」抑或為「286股」?二、查台端所附分配協議書並未列出各繼承人所分配股數各為多 少?請補正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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