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96號
CHDV,104,司催,96,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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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許文陸即蕭秀粧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許文陸即蕭秀粧之繼承人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
許文陸即蕭秀粧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聲請之股數究為「223股」抑或為「286股」?
二、查台端所附分配協議書並未列出各繼承人所分配股數各為多
  少?請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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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