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30號聲 請 人 黃天讓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正向銀行購買匯票之收據影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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