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30號
CHDV,104,司催,130,2015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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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黃天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向銀行購買匯票之收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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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