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29號
CHDV,104,司催,129,2015042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王伯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 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之發行公 司「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市中壢區,有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地址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1/1頁


參考資料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