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平賀
債 務 人 黃志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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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104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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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利 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 號 │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
│ │ 本 金 金 額 │表二之利率計算,其中 │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
│ │ │103年11月9日至103年12 │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
│ │ (新臺幣) │月9日按利率年息百分之 │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
│ │ │一點五計算之。) │,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
│ │ │ │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
│ │ │ │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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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5,000元 │103年11月9日 │103年12月10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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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利率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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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基準利率 │ 請求利率 │ 備 註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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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56% │3.2516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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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956% │3.5472 │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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