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551號
CHDV,104,司促,4551,201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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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平賀
債 務 人 黃志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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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104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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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利  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 號 │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
│  │   本 金 金 額   │表二之利率計算,其中 │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
│  │            │103年11月9日至103年12 │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
│  │    (新臺幣)    │月9日按利率年息百分之 │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
│  │            │一點五計算之。)   │,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
│  │            │           │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
│  │            │           │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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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5,000元        │103年11月9日     │103年12月10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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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利率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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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基準利率    │   請求利率   │   備   註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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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56%       │3.2516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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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956%       │3.5472       │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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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