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4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 務 人 侯阿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
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新臺幣捌佰壹拾叁元為上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