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513號
CHDV,104,司促,4513,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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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513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嘉鋒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除審查程序上合法要件之外, 尚須為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之審查。又債權讓與,於讓與 人及受讓人間雖已發生效力,但依法應通知債務人,於未完 成通知前,除另有規定外,對債務人尚不發生債權讓與之效 力,該受讓人即非債務人之債權人,自不得對該債務人為強 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第374號裁定意旨參照)。據 此,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 務人,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又此乃權利障礙事項,無 待相對人抗辯,法院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中,自應依職權 審查。如就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 第297條第1項所規定通知債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 其支付命令之聲請。復按郵務機關送達掛號郵件至送達處所 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僅投遞招領通知於信箱內,該招 領通知僅註明應於一定期限內前往某郵局領取掛號信件,縱 相對人有收受該招領通知,然於前往郵局領取前,亦無法從 招領通知得知該信件之種類及內容,自難認於郵局待招領之 存證信函已置於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達於隨時可了解其內 容之客觀狀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嘉鋒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雖 提出債權讓與通知之信函,然而該通知信函並未合法送達給 債務人,有債權人提出之招領逾期退回信封一件在卷可稽, 其債權讓與通知程序顯然尚未完成,此並有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抗字第72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揆諸上開說明,應駁 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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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