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52號
CHDV,104,司促,4452,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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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温哲選
債 務 人 鄭湧融即鄭維勝
債 務 人 鄭筵霖
債 務 人 鄭家皓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絨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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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