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阮玉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阮玉艷於民國96年07月1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11
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新臺幣共計194,769元整,經聲
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
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
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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