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85號
CHDV,104,司促,3985,201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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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85號
債 權 人 張楊秀琴
上列債權人張楊秀琴因與債務人黃振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張楊秀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振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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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