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85號
債 權 人 張楊秀琴
上列債權人張楊秀琴因與債務人黃振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張楊秀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振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