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20號
CHDV,104,司促,3920,201504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2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陳立霖即陳立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