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2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陳立霖即陳立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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