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75號
CHDV,104,司促,3775,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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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7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黎森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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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