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債 務 人 谷勝蘭
債 務 人 陳啟杰
債 務 人 陳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叁拾叁元,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