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因與債務人谷勝蘭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補列債務人「陳啟杰」及「陳潔」,如是,請具
狀補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債務人谷勝蘭(T0000000號
)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