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麗娟
債 務 人 江佳駿
債 務 人 江敏雄
一、債務人江佳駿、江敏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零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江佳駿、江敏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
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零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江佳駿、江敏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
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