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蘇邱慧琪
債 務 人 蘇應彬
一、債務人蘇邱慧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零伍佰捌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蘇邱慧
琪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應彬負清償責任,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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