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65號
CHDV,104,司促,2665,2015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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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5號
債 權 人 蔡美蘭即同安水電行
債 務 人 甘文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伍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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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