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3年度,32號
CHDV,103,選,32,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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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選字第32號           
原   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徐慶全 
      朱麗娟 
被   告 徐維明 
訴訟代理人 徐金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舉行之第二十屆彰化縣員林鎮中山里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方面:
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 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此觀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 規定可明。查被告為第20屆彰化縣員林鎮中山里里長(系爭 中山里)候選人,於民國103年11月29日進行投開票,經彰 化縣選舉委員會於103年12月5日公告被告當選為系爭中山里 里長,原告以被告涉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於103年 12月30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有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 印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屬適法 ,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參與登記為第20屆系爭中山里里長第1號候選人,為使 自己能順利當選,竟與訴外人廖劉秀丹林國鎮張玉梅陳慶宏蕭麗喜共同基於以交付賄賂使他人為投票權一定行 使之犯意聯絡,對系爭中山里選區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 而約定有投票權之人,於選舉日投票時為一定行使投票權而 圈選候選人即被告、訴外人江世鐘凃俊任等3人,並由被 告於103年10月底至11月初間,分別前往廖劉秀丹位在系爭 中山里光明街351號住處、林國鎮張玉梅位於系爭中山里 光明街259號住處、陳慶宏蕭麗喜位於系爭中山里光復街8 巷8號住處,囑渠等以每票(選被告、江世鐘凃俊任等3人 )新臺幣(下同)1,000元向選民買票,並交付12,000元、 21,000元及9,000元予廖劉秀丹林國鎮張玉梅陳慶宏蕭麗喜;復由被告、廖劉秀丹林國鎮張玉梅陳慶宏



蕭麗喜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所示之受 賄者即選民吳淑令等人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賄選金額,並囑受 賄者於投票日支持被告、江世鐘凃俊任,而為投票權一定 之行使。嗣於103年11月22日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吳淑令 等人繳回之賄款金額計50,500元。
㈡被告上開行為,已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犯行 ,為此,原告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於103年11月29日舉行之第20 屆系爭中山里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另案所提起刑案案件且被告業已於該刑 案案件中坦承犯罪事實等情並不爭執,然該案尚未確定,本 案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
三、按當選無效之訴,係形成公法上權利為目的之訴訟,因其判 決而直接使一定法律關係產生創設、變更或消滅之效果。此 種訴訟本質上係屬具公益性質之公法上之形成之訴,其訴訟 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公法上之形成權,僅因法律上特別規定, 依民事訴訟法程序予以實現而已。此與固有民事訴訟係以確 定當事人間之私法上法律關係迴然不同,是有關選舉罷免之 訴訟,不能完全以一般民事訴訟之原則衡量之。職是,選舉 訴訟採合議庭審理,受理後須六個月內審結,且二審終結, 不得再審,應依職權調查證據,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等規定 並不在準用之列,選罷法第127條、第128條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雖就原告主張部分事實自認,惟本院仍應就被告有無「 賄選」之事實依職權審查,合先敘明。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參加103年11月29日舉行系爭中山里里長選舉 ,選舉結果被告當選為系爭中山里里長等情,有彰化縣選舉 委員會於103年12月5日公告當選人名單等情,已如前述,原 告此部分主張,堪信屬實。至原告主張被告為求順利當選, 竟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 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廖劉秀丹林國鎮張玉梅陳慶宏蕭麗喜等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 如附表所示之受賄者吳淑令等人賄選,依法自應宣告被告當 選無效等語,被告則以前詞為辯。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有 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 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



使」之行為?原告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當選 無效,有無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業經偵查終 結,並以該署檢察官103年度選偵字第201、203至206、211 、27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在案,而被告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行為,亦經證人廖劉秀丹林國鎮張玉梅陳慶宏蕭麗喜吳淑令廖永祥黃詹月英、游黃英素、江林双鳳 、劉素、李政彰、鍾銀櫻、江莉甄、張阿善、蕭啟中、謝式 復、李永釗王碧堂陳源湖黃存樑、陳嘉民等人於該案 刑事偵查程序中結證明確,有該署103年度選他字第213號偵 查卷內之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又被告就該署檢察官上開起訴 事實,已於104年1月20日本院103年度選訴字第40號違反選 罷法案件所為之刑事訴訟程序中認罪,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刑事卷宗核閱明確,且被告於本院104年3月20日言詞辯 論程序中已自認其有行賄行為之事實,是被告確有選罷法第 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 一定之行使之行為,應堪認定。
㈡按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 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 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三、有第97條 、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 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確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示之交付賄賂行 為,則原告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訴訟,請 求判定被告就103年11月29日舉行之第20屆系爭中山里里長 選舉之當選無效,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 併此說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清恭
法官 洪志賢
法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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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鄰 │
├──┬───┬─────┬─────┬──────┬───────────────┬────────┤
│編號│行賄者│行賄對象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內容 │備註 │
├──┼───┼─────┼─────┼──────┼───────────────┼────────┤
│ 1 │徐維明吳淑令 │103 年10月│吳淑令住處樓│徐維明吳淑令稱里長支持徐維明吳淑令承認收賄犯│
│ │ │ │底至11月初│下便利商店 │,1票5百元,戶內2票共1千元 │行並繳回款項 │
│ │ │ │某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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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鄰 │
├──┬───┬─────┬─────┬──────┬───────────────┬────────┤
│編號│行賄者│行賄對象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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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廖劉秀黃詹月英 │103 年10月│黃詹月英住處│廖劉秀丹黃詹月英稱里長支持徐│數日後廖劉秀丹將│
│ │丹 │ │底至11月初│ │維明、代表支持江世鐘、議員支持│行賄款項收回,黃│
│ │ │ │某日 │ │凃俊任,1票1千元,戶內5票共5千│詹月英坦承犯行。│
│ │ │ │ │ │元 │ │
├──┼───┼─────┼─────┼──────┼───────────────┼────────┤
│ 2 │廖劉秀│游黃英素 │103 年10月│游黃英素住處│廖劉秀丹向游黃英素稱里長支持徐│游黃英素稱誤會為│
│ │丹 │ │底至11月初│ │維明、代表支持江世鐘、議員支持│重陽禮金,數日後│
│ │ │ │某日 │ │凃俊任,1票1千元,戶內2票共2千│廖劉秀丹將行賄款│
│ │ │ │ │ │元 │項收回。 │
├──┼───┼─────┼─────┼──────┼───────────────┼────────┤
│ 3 │廖劉秀│江林双鳳 │103 年10月│江林双鳳住處│廖劉秀丹向江林双鳳稱里長支持徐│數日後廖劉秀丹將│
│ │丹 │ │底至11月初│ │維明、代表支持江世鐘、議員支持│行賄款項收回,江│
│ │ │ │某日 │ │凃俊任,1票1千元,戶內2票共2千│林双鳳坦承犯行。│
│ │ │ │ │ │元 │ │
├──┴───┴─────┴─────┴──────┴───────────────┴────────┤
│第4鄰 │
├──┬───┬─────┬─────┬──────┬───────────────┬────────┤
│編號│行賄者│行賄對象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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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徐維明│劉素 │103 年10月│徐維明住處 │徐維明向劉素稱里長支持徐維明、│劉素承認收賄犯行│
│ │ │ │底至11月初│ │代表支持江世鐘、議員支持凃俊任│並繳回款項 │
│ │ │ │某日 │ │,1票1千元,戶內2票,及小叔洪 │ │
│ │ │ │ │ │振豐戶內2票,共4票4千元 │ │
├──┴───┴─────┴─────┴──────┴───────────────┴────────┤




│第6鄰 │
├──┬───┬─────┬─────┬──────┬───────────────┬────────┤
│編號│行賄者│行賄對象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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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徐維明張玉梅 │103 年10月│張玉梅住處 │徐維明張玉梅稱里長支持徐維明張玉梅承認收賄犯│
│ │ │ │底至11月初│ │、代表支持江世鐘、議員支持凃俊│行並繳回款項 │
│ │ │ │某日 │ │任,1票1千元,戶內2票共2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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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徐維明李政彰 │103 年10月│李政彰住處 │徐維明李政彰稱代表支持江世鐘李政彰承認收賄犯│
│ │ │ │底至11月初│ │、議員支持凃俊任,1票5百元,戶│行並繳回款項 │
│ │ │ │某日 │ │內4票共2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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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鄰 │
├──┬───┬─────┬─────┬──────┬───────────────┬────────┤
│編號│行賄者│行賄對象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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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廖劉秀陳江貴美 │103 年10月│廖劉秀丹住處│廖劉秀丹陳江貴美稱里長支持徐│數日後廖劉秀丹將│
│ │丹 │ │底至11月初│ │維明、代表支持江世鐘、議員支持│行賄款項收回,陳│
│ │ │ │某日 │ │凃俊任,1 票1 千元,戶內3 票共│江貴美坦承犯行。│
│ │ │ │ │ │3 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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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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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賄者│行賄對象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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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徐維明林國鎮、張│103 年10月│林國鎮住處 │徐維明林國鎮稱里長支持徐維明林國鎮張玉梅承│
│ │ │玉梅 │底至11月初│ │、代表支持江世鐘、議員支持凃俊│認收賄犯行並繳回│
│ │ │ │某日 │ │任,1票1千元,戶內5票共5千元,│款項、林國鎮並承│
│ │ │ │ │ │林國鎮再將4千元轉交張玉梅。徐 │認行賄犯行 │
│ │ │ │ │ │維明並要求林國鎮以1票1千元代價│ │
│ │ │ │ │ │幫忙向里民行賄,亦要求里長支持│ │
│ │ │ │ │ │徐維明、代表支持江世鐘、議員支│ │
│ │ │ │ │ │持凃俊任,並將代為行賄款項交付│ │
│ │ │ │ │ │林國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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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國鎮│江莉甄 │103 年10月│林國鎮住處 │林國鎮張玉梅向江莉甄稱里長支│江莉甄承認收賄犯│
│ │張玉梅│ │底至11月初│ │持徐維明、代表支持江世鐘、議員│行並繳回款項 │
│ │ │ │某日 │ │支持凃俊任,1 票1 千元,戶內6 │ │
│ │ │ │ │ │票共6 千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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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國鎮│張阿善 │103 年10月│張阿善住處 │林國鎮向張阿善稱里長支持徐維明│張阿善承認收賄犯│
│ │ │ │底至11月初│ │、代表支持江世鐘、議員支持凃俊│行並繳回款項 │
│ │ │ │某日 │ │任,1票1千元,戶內5票共5千元 │ │
├──┼───┼─────┼─────┼──────┼───────────────┼────────┤
│ 4 │林國鎮蕭啟中 │103 年10月│林國鎮住處 │林國鎮蕭啟中稱里長支持徐維明蕭啟中承認收賄犯│
│ │ │ │底至11月初│ │、代表支持江世鐘、議員支持凃俊│行並繳回款項,惟│
│ │ │ │某日 │ │任,1票1千元,戶內2票共2千元 │蕭啟中並非設籍於│
│ │ │ │ │ │ │中山里,而係設籍│
│ │ │ │ │ │ │於民生里,其係收│
│ │ │ │ │ │ │受林國鎮所交付設│
│ │ │ │ │ │ │籍於中山里之子蕭│
│ │ │ │ │ │ │鴻基、媳陳雅婷共│
│ │ │ │ │ │ │2 票之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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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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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賄者│行賄對象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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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徐維明李永釗 │103 年10月│李永釗住處 │徐維明李永釗稱里長支持徐維明李永釗承認收賄犯│
│ │ │ │底至11月初│ │,1票5百元,戶內7票共3千5百元 │行並繳回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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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國鎮│謝式復 │103 年10月│林國鎮住處 │林國鎮向謝式復稱里長支持徐維明│謝式復承認收賄犯│
│ │ │ │底至11月初│ │、代表支持江世鐘、議員支持凃俊│行並繳回款項 │
│ │ │ │某日 │ │任,1票1千元,戶內3票共3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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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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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賄者│行賄對象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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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徐維明王碧堂 │103 年10月│徐維明住處 │徐維明王碧堂稱里長支持徐維明王碧堂承認收賄犯│
│ │ │ │底至11月初│ │,1票5百元,戶內4票共2千元 │行並繳回款項 │
│ │ │ │某日 │ │ │ │
├──┴───┴─────┴─────┴──────┴───────────────┴────────┤
│第16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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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賄者│行賄對象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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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徐維明陳慶宏 │103 年10月│陳慶宏住處 │徐維明陳慶宏蕭麗喜稱里長支│陳慶宏蕭麗喜承│
│ │ │蕭麗喜 │底至11月初│ │持徐維明、代表支持江世鐘、議員│認收賄、行賄犯行│




│ │ │ │某日 │ │支持凃俊任,1票1千元,戶內2票 │並繳回款項 │
│ │ │ │ │ │共2千元。徐維明並要求陳慶宏、 │ │
│ │ │ │ │ │蕭麗喜以1票1千元代價幫忙向里民│ │
│ │ │ │ │ │行賄,亦要求里長支持徐維明、代│ │
│ │ │ │ │ │表支持江世鐘、議員支持凃俊任,│ │
│ │ │ │ │ │並將代為行賄款項交付陳慶宏、蕭│ │
│ │ │ │ │ │麗喜 │ │
├──┼───┼─────┼─────┼──────┼───────────────┼────────┤
│ 2 │陳慶宏陳源湖 │103 年10月│陳源湖住處 │陳慶宏蕭麗喜陳源湖稱里長支│陳源湖承認收賄犯│
│ │蕭麗喜│ │底至11月初│ │持徐維明,1 票1 千元,戶內3 票│行並繳回款項 │
│ │ │ │某日 │ │共3 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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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慶宏黃存樑 │103 年10月│黃存樑住處 │陳慶宏蕭麗喜黃存樑稱里長支│黃存樑承認收賄犯│
│ │蕭麗喜│ │底至11月初│ │持徐維明,1票1千元,戶內2票共2│行並繳回款項 │
│ │ │ │某日 │ │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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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慶宏陳嘉民 │103 年10月│陳慶宏住處 │陳慶宏蕭麗喜陳嘉民稱里長支│陳嘉民承認收賄犯│
│ │蕭麗喜│ │底至11月初│ │持徐維明,1票1千元,戶內2票共2│行並繳回款項,惟│
│ │ │ │某日 │ │千元 │陳嘉民該址僅有其│
│ │ │ │ │ │ │妻黃月芳設籍,其│
│ │ │ │ │ │ │自身並未設籍於中│
│ │ │ │ │ │ │山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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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