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承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
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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