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801號
CHDV,103,訴,801,20150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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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邱楊阿秀
      邱文旗
      蔡武雄
      李榮坤
      李榮通
      張淑娥
      呂劍石
      呂恭平
      呂信賢
      呂信政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倉榮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民國104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129,510元(計算式見本院卷第119頁反面),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
716元,上訴人僅繳16,000元,尚有未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135,716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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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