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57號
CHDV,103,訴,457,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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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   告 施志亮
被   告 周秉豐
      陳誌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捌萬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688分之18,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周秉豐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250萬元,嗣具狀追加被告陳誌偉,並變更訴之聲明 第一項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688萬元。原告所為上開訴之 追加及變更,經核追加被告部分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均同一, 另請求給付賠償金金額部分應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688萬元;訴訟費 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主 張略以:
㈠原告於民國98年9月到昭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輝公司) 任職作業員,並於102年4月離職,昭輝公司是以曠職為由開 除原告。原告學歷為建國科技大學二專畢業,名下沒有不動 產,目前沒有收入。在職期間,原告在廠內長期受到被告周 秉豐的侮辱與恐嚇,被告在這段時間都是擔任主管職務,被 告原本只是偶爾會對原告罵幾句三字經,原告倒還可忍受。 但是到了西元2012年4月,被告就看原告不順眼,侵權的手 段也愈劇烈。
⒈被告侵犯原告名譽權、人格尊嚴權,請求侵權損害賠償與 精神損害賠償:
其侵權手段:被告常常侮辱原告罵三字經、死人、畜生白 癡…等。還在同事面前誹謗原告工作摸魚故意擺爛、原告 患有B肝會傳染給別人。民法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 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



公民的名譽。原告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恢復名譽 、賠償損失。原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 ,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被 告侮辱的方式:被告故意通過言語或暴力,貶低原告人格 、毀壞原告名譽的行為。損害原告的人格尊嚴。還用極其 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原告、使原告的心靈 蒙受恥辱等。另外被告故意誹謗散佈有關原告的虛假事實 ,破壞原告名譽的行為。還毫無根據捕風捉影地捏造原告 工作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原告名譽,使原告精神 受到很大痛苦。被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原告名譽的損 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 成侮辱罪或誹謗罪。在後果上,被告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 譽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使原告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 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也就 是在主觀上被告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識地要損害原告名 譽、人格。曾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引起原告精神痛苦與 屈辱的言辭或行為。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 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原 告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 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 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一個人的名 譽直接關係著個人的社會地位與尊嚴。也是尊重自己,維 護自己的人格尊嚴,不容許別人侮辱與歧視的心理狀態。 一個人的名譽是十分珍貴的,它不僅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 信賴,也是自己從事民事活動的有利條件。原告依法享有 名譽權。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訴訟 的權利。訴訟是維護自己權利的合法方式。原告因名譽權 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被告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 損失;原告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法院應根據侵 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 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⒉被告侵犯原告人生自由權、身體權,請求人身損害賠償與 精神損害賠償:
其侵權手段:被告常恐嚇原告要送汽油與火柴給原告,或 者要打死原告等使原告心生恐懼的恐嚇用語。人身自由權 是原告按照自己的意志與利益進行行動與思維、不受約束 、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原告的身 體自由,被告實施恐嚇手段即為侵權行為。原告人身自由 權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以強 制方法侵害他人財產的行為。強制是故意以使人陷於錯誤



為目的的行為。強制的成立,須侵權人有脅迫原告行無義 務事實的行為,是故意侵害觀念純正的行為。因此,只須 有被告錯誤的故意即可。恐嚇,就是被告故意以不當的目 的或手段,預告禍害,使原告心生恐怖的行為。強制、恐 嚇行為均係侵害自由權,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權。被 告利用受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原告之行動自由。 即被告以強制、恐嚇等手段使原告陷入錯誤的思維,做出 錯誤的決定,對其精神自由權的侵害。被告因侵權行為的 實施而使原告按照自己的意志與利益進行思維狀態的改變 。最終結果是受害人精神利益與財產利益的損害。也就是 周秉豐有意致人損害,或者明知其行為會造成損害仍實施 加害行為。因加害人故意或者極端的、不可忍受的行為造 成受害人精神痛苦時,也適用精神損害賠償。人身自由權 與身體權密切相關,侵害自然人的自由往往導致對原告身 體的損害。損害賠償請求權。任何權利在受到損害時都能 依法尋求賠償,人身自由權也不例外。被告侵害原告人身 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是指侵害人格權、身份權、人格利益 、身份利益中的精神利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因為法律是 神聖的,不管是什麼人,如果不惜以身試法,肆意踐踏公 民的人身權利,觸犯刑律,那麼,侵權人就必須受到法律 的制裁。侵權責任法律制度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促使侵權人吸取教訓,其他人保持警惕達到減少侵權行 為目的。因此,侵權責任法律制度規定的責任要有一定威 懾力。以減少侵權行為保護受害人,從民事制度上進一步 保護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起到了積極 作用。
⒊被告周秉豐身為主管,未盡監督之責,幫助第三人實施侵 權行為;應承擔替代責任與連帶責任:
原告沒有將第三人列為共同被告,是因為對第三人的資料 背景不是很了解,所以才主張周秉豐要承擔第三人的替代 責任。替代責任:行為人周秉豐同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 或者受害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係,該種特殊關係使周秉 豐對受害人承擔了控制第三人行為的義務。如果周秉豐承 擔了控制第三人行為的義務而沒有適當履行所承擔的控制 義務並因此導致第三人對原告實施侵權行為。行為人周秉 豐應當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連帶責 任。民法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 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項重要民 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於補償救濟加重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連帶賠償責任是指各個



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後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 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 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被告周秉豐不但是加害 實施人,而且還是教唆、幫助人。所謂教唆,是指通過語 言或行為,慫恿、利誘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教唆行 為,是第三人加害行為得以發生的主導原因,必然是周秉 豐出於故意的行為。所謂幫助,是指第三人通過被告周秉 豐提供幫助、給予鼓勵的方式,從物質或精神上協助第三 人完成加害行為的人。幫助行為是侵權行為得以完成的輔 助原因,可見周秉豐是出於故意。無論是教唆行為還是幫 助行為,均構成共同加害行為。民法規定:教唆、幫助他 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 責任。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受害人有權請求部分或 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被告周秉豐與第三人共同侵 權行為的本質特徵:⑴有意思聯絡⑵共同過錯⑶共同行為 ⑷關連共同⑸共同結果。可見各加害人之間經過通謀,彼 此對於共同加害互相利用。我國台灣民法侵權責任法規定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人身與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 者數人的行為形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 侵權人承當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當連 帶責任。周秉豐知悉該第三人之行為構成責任之違反,還 給予重大之協助或鼓勵該第三人作如此行為。在上述共同 侵權行為中,原告得選擇侵權行為人中之一人或全體對其 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亦得分別起訴。在連帶責任中,權利 人有權要求責任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承擔全部的責任,責任 人不得推脫。連帶責任對每個具體侵權人來說,意味著責 任的加重,它使侵權人間的內部關係中形成互相監督、互 相制約的力量,並促使侵權人共同防止與消除違法行為, 保證受害人的債權得以順利實現。無辜的受害人相比較無 辜的被告人而言更值得法律的保護,因為被告人做出了具 體的危險狀態,因此,共同危險行為人對於受害人應當承 擔連帶責任。每一個人對原告全部損害後果負有不可推卸 的責任,這體現了法律對侵權人主觀意思的價值性否定與 對無過錯受害人的充分保護。這無疑會起到警戒與教育、 預防不法侵害甚至是犯罪的作用。
⒋被告侵犯原告工作權,是造成原告長期失業的因果關係, 請求減少收入損失賠償、與嚴重精神損害賠償: 周秉豐侵犯原告工作權方式:被告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 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原告勞動的非法行為。被告強迫受害 人長時間勞動,強迫勞動不給報酬等;已是達到情節嚴重



的程度。侵犯的客體是原告的人身自由權與工作的權利。 被告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 勞動管理法規會產生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危害後果,但仍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且 是違背受害人的意志,強迫勞動的行為。侵權人強制原告 行無義務事實的行為,也就是加班不給加班費造成財產損 失。即被告以強制、恐嚇等手段使原告陷入錯誤的思維, 做出錯誤的決定,對原告工作權的侵害。被告因侵權行為 的實施而使原告按照自己的意志與利益進行思維狀態的改 變。最終結果是受害人精神利益與工作所得利益的損害。 有充分理由相信侵權行為不但會危及他人人身、財產的安 全,對於執行職務的受害人,也是造成原告離職的因果關 係,也就是沒有侵權行為,原告就不會選擇離職,更不會 有失業這個損害發生。昭輝公司有自訂一種叫警告函的切 結書,只要勞工不服管教,就要再切結書上簽名,被開一 張警告函就扣薪2千元、集滿三張就無條件開除。然而被 告濫用職權時常拿警告函恐嚇原告簽字,強制原告自行離 職。還逼迫原告回家吃自己,不用再去上班了等行為。已 嚴重侵犯到原告工作的權利。最後是原告不肯在警告函上 簽字,被告才改變方式,以更劇烈強制、恐嚇等手段使受 害人陷入錯誤的思維,做出錯誤的決定,對原告精神自由 權與工作權的侵害。直到2013年4月,原告承受不住周秉 豐連續性、惡意的侵權行為,才不經預告自行終止契約離 職。
⒌被告周秉豐與第三人未受到刑事制裁,請求引用民法懲罰 性賠償:
原告承受不住周秉豐持續性的侵權行為,離開工作岡位後 ,2013年4月到地檢署提告周秉豐公然侮辱、誹謗、強制 罪,但被告卻主張超過6個月追訴時效,沒有偵查就直接 撒訴。僅偵查公訴罪恐嚇的部分,2013年7月檢方偵結, 說要交由法官審判。但一直等到現在,都沒收到刑事通知 書,被告沒有受到刑事制栽,受害人當然也無法得到刑事 上的撫慰,然而被告不但享有自由權,雇主知道周秉豐的 惡行;也沒被開除,還繼續享有工作權,開偵查庭被告還 能跟公司請特休假,每個月還享有勞退金。原告在昭輝股 份公司任職三年薪資都有3萬元以上,而且離職前還有十 天特休假沒休完,原告權益不但喪失,現在還要面臨工作 難找長期失業困境,每個月還要自行負擔國保與健保費, 增加原告經濟上的負擔產生嚴重的精神損害。侵權損害賠 償所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



、侵權的具體情節,包括侵權的手段、行為方式、侵權的 場合與次數、持續時間,加害人的認錯態度以及對恢復受 害人權益的態度,侵權人的經濟狀況及承受能力等各種因 素。然而被告的認錯態度,原告當然不能接受,因為之前 到地檢署開偵查庭時,在沒人指示之下,周秉豐竟然自作 聰明自己找來共同侵權人(第三人)作偽證,說什麼在講 連續劇。證明周秉豐毫無悔意;可見周秉豐與第三人的關 係有多親密,讓身為主管的周秉豐承擔第三人的替代責任 ,也是合法的根據。也能保護到無辜受害人權利。至於原 告打刑事官司已超過一年,至今仍沒收到法院通知書,刑 事無法得到撫慰,受害人權益當然也沒恢復。懲罰性賠償 是嚴厲性程度最高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即國家通過強制 性手段對責任人財產施加損失以達到懲罰之功效。由法庭 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懲罰性賠償 是加重賠償的一種原則,目的是在針對被告過去故意的侵 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之外,對被告進行處罰以防止 將來重犯,並以此作為一個樣板遏制未來類似的行為。同 時也達到懲戒他人的目的;周秉豐屬於惡劣的行為,對原 告的加害行為具有嚴重的暴力、壓制、惡意性質時,法院 可判決給原告超過實際財產損失的賠償。它通常用以表明 法院對被告惡意的、加重的或野蠻的侵權行為的否定評斷 。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可有效制裁違法行為,減少惡性侵 權行為的發生。目前很多侵權事件最終雖通過訴訟的方式 解決,但賠償數額明顯低於原告訴求,對被告來說,制裁 力度不足,難以阻止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不能通過其它 方式對加害人給予嚴厲的懲罰以示預防。賠償過低既不足 以懲戒侵權人,也不足以撫慰受害人。對故意侵權者而言 ,根本起不到威懾與預防作用。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對 那些無視社會法律的侵權人判處懲罰性賠償金有利於懲惡 揚善,恢復社會公正。
⒍連續性侵權造成嚴重後果,即因人格權益等有關民事權益 遭受侵害,造成原告非財產上損害,包括精神痛苦與肉體 痛苦。請求「嚴重精神損害賠償」:
被告基於過錯致原告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因侵 犯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人身自由權、人格 尊嚴權、財產權等人格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導致原告遭受 肉體與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損 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賠償的嚴重精神損害費用。精神痛苦 是原告因人身權遭受侵害後產生的諸如憤怒、恐懼、憂鬱 、羞辱等不良情緒的概括。周秉豐的故意侵權行為對受害



人所產生的精神損害有輕重之別,因此在確定損害賠償額 時將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作為一個重要的參考因素。如侵 害的手段、行為方式等情節。侵權人具體情節不同,可以 反映出被告主觀惡意程度與社會危害性大小的不同。對受 害人來說所造成精神損害肯定有所不同,應區分不同的情 節,確定不同數額。精神賠償根據侵權人在案件中責任的 大小,社會影響力確定數額:造成嚴重後果的,法院除判 令侵權人承擔非財產性責任外,予判令被告賠償相應嚴重 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確認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加強民事 權益司法保護的一個重要措施。應由法官斟酌實際情況, 確定適當的撫慰金金額,既對受害人進行精神上的撫慰, 也對加害人的違法行為進行制裁,並警戒社會,防範侵權 行為的發生。由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具有一 定的懲罰性,無論是對加害人本人還是對其他社會成員都 具有警戒與教育作用一侵權是要付出沉重代價的。侵害其 他人格、身份權益,造成社會不良影響,也給受害人的生 活造成極大影響的可以認定為嚴重精神損害。被告侵害原 告精神性人格權,主要從受害人所受精神痛苦、肉體痛苦 之程度及時間長短並結合有形的損害後果判斷,此處有形 的損害後果是原告精神失常或長期精神低迷,受害人的生 活、工作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等。被告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 ,社會影響力等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認定侵權行為 所造成的危害。精神損害賠償要考慮侵權人的行為給原告 造成的損害是長期的,也是永久性的,還給受害人的生活 、工作帶來嚴重影響。其被告賠償數額也相對較高。精神 損害賠償的懲罰功能,是法律通過責令加害人支付金錢, 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加重對侵權人的處罰,以達到防止侵 權行為,穩定社會秩序的目的,平復受害人的精神創傷, 填補精神上的損害,改變受害人生、心理及精神損害所帶 來的影響,恢復身心健康。金錢賠償有利於防止這類侵權 行為的發生,充分發揮損害賠償制度的教育防範功能。對 加害人起了懲罰與教育作用;既要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 裁作用,讓侵權人得到懲戒,又要從實際出發,給受害人 適當的賠償金,以彌補原告經濟損失與精神損害。民事損 害事實都由被告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的。被告沒有實施 加害行為,原告損害就無從發生。更不會有訴訟的產生。 所以原告所繳的2萬多元之訴訟費用,被告要全額負擔, 以示懲戒。另外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最後 請求法官通過對案件的審判,制裁違法行為,保護原告的 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利,實現公正的結果。



是贏得司法權威、樹立司法公信的乙項重要規範。精神損 害賠償具有調整的功能,強調在財產損害賠償不足時,法 官應用精神損害賠償作為調整手段,增加調整數額,補充 財產人身損害的不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被告特定的加害 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不會發生。 ㈡針對被告第一部分,被告想以原告之工作態度不滿,試圖逃 避與減輕民事責任,早已在原告的預料之內,被告這部分的 辯詞在檢察官偵辦時已經辯稱過無數次了,因此這等於是故 技重施。只是找來之證人不一樣而已,之前是找一個共同侵 權人(原告訴狀所指的第三人)來當證人,辯稱在講連續劇 。一下又改說在與原告開玩笑,辯詞反覆不一。所以應以檢 察官偵結的起訴書,被告既已自承對原告工作態度不滿,衡 諸常情,又豈會突與原告開玩笑?故被告所辯顯係避重就輕 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且檢察官也是偵查一年 多才偵結起訴被告,因此應尊重檢察官的意見,被告僅係避 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被告所言,原告造成同班工作之夥 伴需耗費更多時間與精力始能完成公司所交付之任務,意思 就是被告把自己當成是老闆的角色,替老闆著想,如真是這 樣的話,那為什麼還要命令原告加班,如果原告是老闆的話 ;那我一定不會讓這種毫無效率的人領加班費的,就算此勞 工想賺加班費,我也一定會叫這種人8小時一到,馬上下班 滾回去。這叫做人之常情。最重要的是原告也毫無意願想要 加班(因為原告的父親當時癌末,原告想要用更多的時間去 陪伴自己的父親),無奈還是要配合公司加班。(如果工作 量很多缺人手,那被告可跟老闆反應,多雇用新人),如真 如被告所言,那結論就是寧願缺人手,也不願讓這種人加班 礙手礙腳,妨礙進度增加困擾。所以被告之理論違反常理, 只是避重就輕狡辯之詞。被告之所以原告工作態度不滿來辯 稱,只是想讓法官誤認被告是過失侵權,試圖逃避故意侵權 才能引用的懲罰性賠償規定。被告年齡40歲,已是成年人, 且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因此那些話不該講,講了會構成侵 權,被告難道會不知道嗎?過失是指無意致人損害,不小心 講出來的,那既然是不小心最多也只罵三、四個字而已,如 果罵人上百句還講自己是過失的,那只能證明被告認錯態度 不佳,無心恢復受害人的權益,因此懲罰更要加重。既被告 無法證實有把原告留下無工資,原告又無法證明有被留下來 過,因此這已不是爭議焦點。重點是被告確實有講過要把原 告留下來,(留下來的意思大家都知道,就是無工資延長工 時的意思),是一個極為負面會造成傷害的用語,因此聽到 你下班給我留下來,這一句話的人,心裡的感受會怎樣,心



中一定會憤怒、恐懼、不安、甚至憂慮,感覺人身自由權受 限制,會有這種感受也是人之常情,那這種負面的情緒,已 嚴重超過精神損害的範圍。所以這一句話是否構成侵權,原 告的解釋已經很明確了。
㈢被告跟原告無交情,怎知原告本身罹患B型肝炎?依照被告 答辯狀說法,被告的意思不複雜反而易懂,就是指B型肝炎 的傳染途徑是飛沬傳染,但醫學證明B肝的傳染途徑是性行 為與輸血傳染,原告與公司同仁又沒發生這2種行為,怎有 辦法傳染給別人,此乃違背科學根據。至於原告吐口水有2 大原因,其一工作環境粉塵太多,其二被告在公共場所吸菸 有害健康,且國家有規定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違者開罰上萬 元,被告一天賺來的錢還不夠繳罰金。被告還利用上班時問 叫司機幫他買菸檳榔,一天菸抽的量大到驚人,還在廠內貨 櫃裡面大搖大擺抽,更惡劣的是原告無吸菸,但被告卻時常 恐嚇原告看到菸頭要撿起來,不然被老闆撿到菸頭,被告就 會被罰2千元,被告恐嚇要揍原告20下,原告怕被打,每天 都利用下班時間,撿菸頭與檳榔渣,撿完才敢下班。奇怪的 是部門員工那麼多,但被告卻只針對原告一個人撿菸頭還要 揍20下。被告答辯狀前面所講的也一樣,如果原告不會裝櫃 ,那為什麼還要叫原告裝櫃,一個貨櫃至少要3個人疊,按 被告的說法,那原告應該在下面搬,讓別人去裝櫃才對;但 被告卻時常叫原告去裝櫃,這說法是不是很矛盾奇怪。因此 被告的辯詞只能證明,被告故意叫原告裝櫃,好找機會藉口 羞辱原告。而且被告有這個權力選擇,讓原告在下面搬貨, 或者上去裝櫃,但被告最後卻選擇讓原告裝櫃。其侵權動機 不單純,從這2點就可看出,被告有特別針對原告在實施故 意侵權行為。另外別人在裝貨櫃,被告卻在旁吸菸大吼大叫 ,被告說自己是主管,有監督之責,所以可不必動手工作, 但被告行為已嚴重脫離監督範圍,這叫人身攻擊。這就是被 告所講的工作態度,要批評原告工作態度之前,就要先檢視 批評者的工作態度。被告還有臉講是在維護公司環境及保護 同仁健康作考量,昭輝公司全面禁菸,國家也規定公共場所 全面禁菸,被告會不知道嗎?故意就是指明知此行為會造成 損害,仍積極追求損害之發生。另外被告找來2大證人,要 證明原告罹患B肝,原告尊重,老實講原告有無B肝,自己也 不知,原告身體無病痛,所以也沒自行就醫體檢過。既然兩 造對此爭議不解,那原告就予以被告機會,訴請法院公平、 公開、公正眾目睽睽之下,法庭現場勘驗原告有無罹患B肝 ,體檢費用由原告自行負擔。
㈣被告的共同侵權行為實在令原告難以承受,今若換成是別人



,也沒有人承受的起。原告舉個例子:假若1萬個人遇到這 種情況,那有多少人會忍受這種屈辱就職,原告敢保證這1 萬個人全會選擇離職,絕沒一個例外的,只是承受能力與時 間長短不同罷了。重點是原告如果還在職,那原告的命運一 定跟以前一樣,還得忍受共同侵權人羞辱。最後被告還訴求 :原告之訴無據,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而保被告權益。檢 察官刑事起訴書難道不能當證據嗎?重點是刑事犯罪比民事 侵權的認定還要複雜。原告刑事官司打了一年多,近日才收 到檢方起訴書,致使原告無法打刑事附帶民事,原告還是由 衷感謝檢方辛苦的偵查,原告也沒後悔繳了一筆裁判費。相 反的這樣反而會激勵原告,這筆錢是以前被共同侵權人忍受 一切羞辱以血汗,犧牲尊嚴賺來的。諷刺的是被告還好意思 跟原告要權益,以前的同事一定會認為被告很可憐,原告心 狠手辣,但以前原告被共同侵權人羞辱時,旁人有的看戲, 還有裝作沒看到的,有誰同情出手幫助原告了,那也是被告 咎由自取。我們台灣人講的是身體髮膚授於父母,今若換成 自己兒子或父母被羞辱,那內心感受是怎樣,還會當旁人的 角色袖手旁觀或無動於衷嗎。原告被共同侵權人羞辱的畫面 ,到現在還記憶猶新無法忘記,被羞辱到比一隻狗還要更沒 尊嚴。原告至今最大的欣慰就是收到檢察官刑事起訴書,感 謝國家與法院給予原告這個機會,去制裁不法的侵權行為人 。
㈤由於原告之前民事起訴時,只有起訴周秉豐一名被告而已, 但這段時間經過原告審慎考慮,不讓任何侵權人有逃避民事 責任的僥倖心態,因此決定追加另一名被告陳誌偉,以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只是原告只知道陳誌偉住鹿港鎮,但並不了 解被告的實際地址,因此原告只能跟當初起訴周秉豐時一樣 ,將民事起訴狀寄到案發地昭輝公司,由法院依職權與公權 力送達被告,以將共同侵權人審之以法,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原告請求內容與原本民事起訴狀一樣:
⒈被告侵犯原告名譽權、人格尊嚴權,請求侵權損害賠償與 精神損害賠償。
⒉被告侵犯原告人生自由權、身體權,請求人身損害賠償與 精神損害賠償。
⒊被告周秉豐身為主管,未盡監督之責,幫助陳誌偉實施侵 權行為應共同承擔替代責任與民事連帶責任。
⒋被告侵犯原告工作權,是造成原告離職長期失業的因果關 係,請求減少收入損失賠償與嚴重精神損害賠償。 ⒌被告周秉豐陳誌偉未受到刑事制裁,請求引用民法懲罰 性賠償。




⒍被告連續性多次侵權造成嚴重後果,即因人格權益等有關 民事權益遭受侵害,造成原告非財產上損害,包括精神痛 苦與肉體痛苦,請求「嚴重精神損害賠償」。
以上請求內容與侵權手段大致上與原本民事起訴狀相同,當 然被告侵權言語手段包羅萬象,原告很難在起訴狀滴水不漏 列出,僅能依靠錄音檔與譯文詳悉原告自98年9月進入昭輝 公司任職,由於公司會雇用一些高中建教生,原告一進廠經 常都會看到周秉豐濫用職權,把某些建教工讀生強迫留下加 班無工資,還自以為是自創名稱叫勞動服務。日久見人心原 告也了解周秉豐的為人險惡,因此原告也刻意跟周秉豐保持 疏遠關係,但也是會無數次被罵幾句三字經。印象中於2012 年3月或4月某日,有一次周秉豐再找原告的麻煩,周秉豐把 原告叫去跟他同組,從頭到尾命令原告進到最裡面裝櫃,周 秉豐除了開堆高機在最下面看著原告裝櫃,還在眾人面前下 了一道絕殺令,周秉豐的櫃子若疊輸別人,就要原告自己一 個人負責,在警告函上簽名,別懷疑周秉豐手上當然有拿著 警告函周秉豐強制原告簽字扣薪2千元,原告一天的工資 才幾百元而已,原告當然不願簽名。周秉豐就開始威脅原告 不簽,就領不到年終獎金與拒簽警告函進而妨礙到工作進度 ,手上又多拿了一張,逼迫原告一次簽2張警告函,最後是 原告靠自己堅強的意志力與問心無愧的心理才沒在警告函上 簽名,並不是因為周秉豐同情原告而心慈手軟。原告抑鬱很 久的憤怒之心,也開始轉化為合法的報復,原告我就從2012 年4月開始錄音蒐證,周秉豐也因原告不肯簽警告函,覺得 面子掛不住,就開始針對原告,實施更劇烈的侵權手段。此 事之後周秉豐變本加厲,時常拿警告函威脅原告。但不管周 秉豐如何脅迫,原告我就是不肯簽名。周秉豐也因原告不肯 簽警告函,每次都固定叫原告進到最裡面裝櫃,把他口中會 裝櫃的菁英 (外勞居多),固定讓外勞在最下面搬貨,而原 告如周秉豐答辯狀所述,每次都固定在最上面裝櫃,如果被 周秉豐看到原告在最下面搬貨,周秉豐就會很不爽,就會開 始責罵原告,你是不是日子過太爽了,是誰叫你到下面搬的 ,還不趕快給老子進到最裡面裝櫃,周秉豐也經常藉由原告 裝櫃位置,不合乎周秉豐心中的標準,辱罵原告比罵狗還要 難聽,雖周秉豐與原告對於裝櫃位置時常產生矛盾致理念不 合,但周秉豐還是很堅決每一層都要讓原告在最上面塞貨裝 櫃,當然周秉豐身為主管也有權不把原告叫到最下面搬貨, 讓理念符合周秉豐心中標準的外勞進到最裡面裝櫃。周秉豐 不但不願這樣做,周秉豐反而每次叫原告去跟被告同組工作 原告在最裡面裝櫃塞散隻塞得要死,周秉豐反而在外勞面前



講說原告過得太爽,不能讓施志亮過得太爽等語。 ㈥沒多久就新來了一個情意相投的陳誌偉,連帶被告的關係也 很快的變得很親密,周秉豐還將以前把工讀生留下強制加班 無工資的爛招,移轉到原告身上使用,昭輝公司都固定加班 至晚上8點,還要由主管登入電腦系統,才有加班費可領。 原告有好幾次加班到傍晚5、6點時,周秉豐會突然叫原告下 班回家,想也知道周秉豐不是安什麼好心,如果原告問周秉 豐我不是加班到晚上8點,周秉豐就會講說就算你加班到晚 上8點,也一樣沒錢,不如趁早回去跟你家人交代。原告僅 能一語不發懷恨在心乖乖下班,送好幾個小時免費勞力給周 秉豐。當然還有更惡劣的,4點下班周秉豐陳誌偉強制叫 原告先去刷卡,刷完卡在恐嚇原告繼續工作,還逼迫原告晚 上8點下班絕不能刷卡,目的當然是想要滅證。就算刷卡紀 錄能滅證,但這過程錄音檔,都有清楚錄到這種天理難容的 惡行。還有更煩人的,周秉豐時常在原告面前講說你勞動服 務還欠幾個小時,你今天要留下勞動服務,施志亮你昨天有 偷溜回去嗎?施志亮你沒留下勞動服務後果會很悽慘。時常 聽這些恐嚇侵權言語,講一句實在話,聽久了難道不會得憂 慮恐懼症嗎?最後結論也是一樣,有好幾次被告叫原告今天 強制留下無工資,是原告自己冒著身命危險偷溜回去,不願 做這種無義務傻事,絕不是周秉豐看原告可憐,對原告手下 留情,原告偷溜回去還要擔心說被告會怎樣報仇,原告也無 義務聽這些強迫長時間勞動,無工資帶有恐嚇的言行。尤其 是被告陳誌偉經常在上班時間以言語或打耳光方式,故意讓 原告造成心中的恐懼,在恐嚇原告下班的時候,要原告到公 司外面等待被告,被告要找外面的人來打死原告。有好幾次 原告下班騎機車到公司門口外面,被告就守株待兔等待原告 騎過去,再把原告強制叫住原告如果不停車機車騎著就走, 周秉豐陳誌偉就會從後面追上來,強制原告停車以對原告 進行不利行為,陳誌偉在上班時間,經常對原告施暴打耳光 ,且錄音筆也有無數次清楚錄到原告被陳誌偉打耳光的聲音 ,不但打得很大聲響亮,且又很惡意,當然周秉豐也曾對原 告施暴打耳光(只是錄音筆沒錄到而已)。原告當然承受不 起這種持續又多次的共同加害行為,直到2013年4月馬上離 職,挑選幾句從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離職這段時間的錄音 檔,至地檢署按鈴申告被告陳誌偉故意打受害人的耳光,已 嚴重侵犯到原告的身體權與名譽權,原告特別針對這部分單 一行為請求精神慰撫金與懲罰性賠償。原告最無法忍受的一 句恐嚇侵權言語,就是被告曾經恐嚇說知道原告家住哪裡, 陳誌偉周秉豐要到原告家裡面去打死原告,其能證明被告



行為,帶給原告生活上極大的困擾,因此原告為了維護自家 的安全與寧靜,絕對嚴格禁止周秉豐陳誌偉或不相干旁人 ,來到原告本人家中,在那虛情假意私談調解,若有此等情 形發生,一律報警以私闖民宅提告絕不寬恕。那原告要追究 的是陳誌偉一個新進員工,為什麼一進廠就敢對資深勞工( 原告)施暴恐嚇打耳光,一定如原告起訴狀所講的,是周秉 豐在教唆(造意)與幫助陳誌偉實施侵權行為,所以陳誌偉 一進廠就有這種勇氣,對一個素不相識的旁人(原告)實施 侵權絕非偶然,陳誌偉的侵權行為,帶給原告的損害,與周 秉豐給予精神上的幫助,具有不可分割的因果關係。周秉豐 對原告實施的侵權行為愈來愈劇烈,也是陳誌偉在旁實施幫 助侵權具有因果關係,因此這兩個被告,就算有時候是單獨 侵權,也要以共同侵權來論。也就是不管在哪種狀態之下, 都要相互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的共同侵權行為,帶給原告工 作與生活上極大的困擾,原告所造成的精神損害也愈嚴重, 懲罰也更要加重。
㈦原告在7月底有收到刑事判決書,被告只判拘役20天,僅需 繳2萬元的罰金就能免受制裁,被告還能繼續享有自由與工 作。原告當然對這種鼓勵犯罪式判決不服,完全沒有嚇阻力 度,更誇張的是被告所繳罰金,竟比原告所繳的裁判費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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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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