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3號
CHDV,103,司執消債更,13,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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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惠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家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楊惠如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在卷可參。而 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或保險解約金等較高價值之財 產,債務人前曾任職員林何醫院任職,嗣於民國(以下同 )103年3月因子宮腺肌瘤等婦科問題接受手術治療後,因 無法久站而辭職,轉而擔任居家護理照顧工作,每月收入 平均約新台幣(下同)240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之切結 書、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勞保電子閘門查 詢明細表及104年1月30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參本案卷第 18、198、251-252、243-244、257頁)。 (二)次查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所載其個人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2元【計算式: 膳食費3000元+交通費300元+租金5500元+水費100元+電 費400元+勞健保費2022元+醫療費330元(糖尿病、高血壓 、高血脂症,醫療證明參本案卷第197頁)+女兒扶養費 6000元】,而其與配偶張永舘共同育有一女(94年出生), 因配偶張永舘(50年出生)為肢體障礙人士(參本院103 年補字第36號103.1.16號陳報狀附件身心障礙手冊),目 前無穩定收入,扣除其個人生活基本花費,無法與聲請人 共同平均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教養費用,是未成年子女之教 養費用實際上多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每月提列未成年子



女扶養費用6000元。而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告之103年臺 灣省每人每月平均最低基本生活費為10869元,衡酌本件 聲請人之家庭狀況,聲請人與其配偶共同育有一名未成年 子女,依上開消費標準計算,生活於彰化區域並與配偶共 同育有一未成年子女之情形,合理生活費應為16303元【 計算式:10869×1.5=16303】,本件聲請人所提列之必 要生活支出總額為17652元,溢出上列標準1349元,惟慮 及未成年子女之另一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配偶之身心情況 及扶養能力,由聲請人負擔較多之扶養費用尚稱合理,是 應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撙節支出之努力,其所提出之必要 生活費,皆屬合理且必要。
(三)末觀本件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係以一月為一 期,分為6年共72期,每月給付5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 用外,剩餘之金額皆用以清償其債務,亦足徵本件聲請人 確有清償債務之誠意,並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還款成數雖僅7.95%,惟債務人名下 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倘如更生方案不獲認可 ,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聲請人名下已無財 產構成清算財團,清算程序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亦無助益, 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若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 負擔之極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 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 之不利益;況參酌本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 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 此,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 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本條例第 64條規定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另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 ,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 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5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7.95 %。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360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95648 │2.11 │106 │
│ │司 │ │ │ │
├──┼───────────┼─────┼───┼───────┤
│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555734 │12.28 │614 │
│ │司 │ │ │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410597 │9.07 │454 │
│ │限公司 │ │ │ │
├──┼───────────┼─────┼───┼───────┤
│ 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80392 │1.78 │89 │
│ │限公司 │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231407 │5.11 │255 │
│ │限公司 │ │ │ │
├──┼───────────┼─────┼───┼───────┤
│ 6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507019 │11.2 │560 │
│ │司 │ │ │ │
├──┼───────────┼─────┼───┼───────┤
│ 7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717590 │15.85 │792 │
│ │限公司 │ │ │ │
├──┼───────────┼─────┼───┼───────┤
│ 8 │匯誠第一資產股份有限公│552054 │12.19 │610 │
│ │司 │ │ │ │




├──┼───────────┼─────┼───┼───────┤
│ 9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236509 │5.22 │261 │
│ │司 │ │ │ │
├──┼───────────┼─────┼───┼───────┤
│10 │新光行銷股份股份有限公│204872 │4.53 │226 │
│ │司 │ │ │ │
├──┼───────────┼─────┼───┼───────┤
│11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206361 │4.56 │228 │
│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 │ │
├──┼───────────┼─────┼───┼───────┤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250721 │5.54 │277 │
│ │限公司 │ │ │ │
├──┼───────────┼─────┼───┼───────┤
│1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478380 │10.57 │528 │
│ │限公司 │ │ │ │
├──┼───────────┼─────┼───┼───────┤
│總計│ │0000000 │100 │5000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應由債務人│
│ 自行負擔。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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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