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63號
CHDV,102,重訴,163,20150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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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惠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林清粉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欣益產業有限公司
      飛飛澱粉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盈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   告 立光農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福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第17頁關於裁判日期原記載「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之裁判日期有顯然之錯誤 ,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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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光農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飛澱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益產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