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欣益產業有限公司
飛飛澱粉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盈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075元,
應徵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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