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76號
CHDM,104,聲,476,201504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琇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
度執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 SARL 」商標圖樣之服飾柒件、皮包壹只及圍巾壹條,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琇茹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328號、第396 2號、第47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CHANE L SARL」商標圖樣之服飾7件、皮包1只及圍巾1條,均為仿 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 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 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楊琇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328號、第3962號、第477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服飾7件、皮包 1只及圍巾1條,均係仿冒「CHANEL SARL」商標圖樣之商品 乙情,亦有薈萃商標協會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扣押物品清單、露天拍賣網站網 頁列印資料影本,現場及證物照片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沒收之。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