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七號
聲 請 人 利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0五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周祖民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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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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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0五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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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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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輝企業有限公司張│誠泰銀行桃園分行 │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肆拾叁萬貳仟捌佰│BB00三二九三│ │
│ │雲水 │ │ │伍拾肆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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