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184號
TYDV,90,除,184,200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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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四號
  聲 請 人 中原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0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周祖民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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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原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