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85號
CHDM,104,審訴,85,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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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日,因被告吳政岳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 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中, 否認部分犯行,已與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之要件未合,爰依同條第2項規定,撤銷本院 於104年4月1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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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