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4年度,2號
CHDM,104,審交重附民,2,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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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雅媛
      陳韋祥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東洲
原   告 陳玉芷
      前三位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 戴佳儀
被   告 范氏琼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204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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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