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郭聰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內未提出原處分書影本(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民國103年5月1日保職失字第00000000000號函影本
)及審定書影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103年8月14日勞動法
爭字第0000000000號審定書影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鍾佩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