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陳雪玉
被 告 兆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焜賢
被 告 富悅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此項程式如有欠缺,經命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 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2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107 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 並於104 年3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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