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34號
PTDV,104,補,134,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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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張王秀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筱慶柯國強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前向本院聲請調解不成立,經其聲請而起訴到院,並未
  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50,000 元(計算式:15500 ㎡×100 元/ ㎡=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調解聲請費2,000 元
  後(參民事訴訟法第423 條第1 項),原告尚應補繳14,3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二、請原告提出起訴狀(附繕本二份),分別記載「訴之聲明」
  ,及其請求之「原因事實」與「法律依據」,以及牡丹鄉牡
  丹段357號土地公務用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核定補繳費用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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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